专升本民法(论述题)模拟试卷1
论述题
1.论述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制度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第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第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2)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有:第一,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第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第三,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第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及后果
撤销权人对是否行使撤销权,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一旦其决定行使,则只能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并且必须在法定期间提出请求。《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该民事行为变为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其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解析:
2.论述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总称,是物权变动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包括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法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的原则。以“一定的方式”,就是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的方法,而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的方法。公示方法所具有的使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果的功能就是“公示力”。
物权变动之所以要以法定的方式公开,是因为可以使第三人从外部查知物权变动的事实,从而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公示原则仅适用于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非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状态即使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但如果当事人信赖此公示而从事了物权变动的行为(如买卖、赠与),法律仍然承认其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发生与真实的物权状态相同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3)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关系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即公示的目的,就在于使不特定的第三人有机会依法了解到物的权利状况,以确保自身的交易安全。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在这个意义上讲,公示原则从一开始就与公信原则产生了密切的联系。没有公信力的公示,是毫无意义的。物权的变动本来应当是在事实和形式上都是真实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效力。但是,由于这两个原则被采用的结果就会发生即使事实上已经变动(例如当事人已经将房屋进行了买卖),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没有进行产权转让登记),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如已登记),但事实上并未变动(如当事人之问并无真正让与的意思),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这种情形初看起来于理不合,但却是法律根据物权本身的特点,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采取的措施。
解析:
3.论述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其一,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其二,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三,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支付期限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四,不得擅自转租。
转租分为合法转租与非法转租两种情况。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为合法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为非法转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五,返还租赁物。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解析:
4.试论典权关系。
1.典权的概念和特征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取得典价而提供自己的不动产于他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为典物。
典权具有以下特征:
(1)典权的标的限于不动产。主要是房屋,故属不动产物权。
(2)典权根据设定典权的合同成立。
(3)典权是有期限物权,典权期限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但其设定不得逾越法律限制的期限。典权期限通常为20年。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可以用原典价回赎典物。
(4)典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订立典权合同之后,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典权的主要内容
典权人根据典权,按照合同对典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设立典权的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典权人有权转典、出租等;在典权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有留买权,即以相同价格优先购买。
典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担下列主要义务:须对典物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按照约定回赎典物时,须将典物返还出典人。
3.典权的消灭
典权期限届满、典物灭失等,典权消灭。
解析:
5.论述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实施、解释、研究继承法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处理一切继承纠纷案件,凡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适用这些具体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就应当依照基本原则来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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