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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论述题)模拟试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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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论述题)模拟试卷6

论述题

1.论述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效力表现在:

第一,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如果债权全部让与的,则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是,如果债权是部分让与的,则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让与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第二,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随之移转。

第三,让与人应将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于受让人,并告之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需的一切情况。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即债权转移给受让人的结果与债务人的关系。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因转让合同不具有公示性,债务人对让与的事实可能并不知情,所以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权让与合同对其才产生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效力表现在:

第一,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不得再向让与人(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二,抗辩权的援引。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在债权转让后,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

第三,可以主张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解析:

2.论述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3)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养子女与养父母在共同生活期间形成了共同共有的财产,收养关系解除时,应就这部分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解析:

3.论述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得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民法上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2)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因胁迫而结婚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撤销婚姻的程序

①婚姻撤销的机关

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②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及请求权行使期间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均无此权利。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1年”属于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视为放弃撤销权。

(4)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解析:

4.论述遗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即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和遗赠,即按照遗嘱的指定,分割遗产;遗产有剩余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平等分配原则。在适用法定继承时,除继承人之间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继承法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5)物尽其用原则。《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继承法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解析:

5.试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体现。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抗辩权并不消灭债权本身,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所负债务。可见,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这类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能够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66条,其适用条件如下: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互负债务,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应关系。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有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适当履行债务。

④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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