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论述题)模拟试卷2
论述题
1.论述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篚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3)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法定事由只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而延续到6个月内,则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中止。
法定事由并不是发生在诉讼时效的任何阶段都能导致时效中止。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待其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已经届满或者临近届满。因此,中止诉讼时效能够使权利人有充足时间行使请求权。
(4)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具体而言,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的期间(法定事由的存续期间)不计人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至届满为止。
解析:
2.试论民法上的行为。
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第一种是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行为。不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第二种是以行为是否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也称法律行为,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非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法律上规定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的后果的行为。例如,发现埋藏物、拾到遗失物以及侵权行为等。
解析:
3.论无效民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但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某甲私自倒卖黄金给某乙,甲是希望得到价金,乙是希望得到黄金,但由于黄金是限制流通物,甲和乙私下交易,属于内容违法,标的物和价金被依法收缴,双方预期的结果都未达到,因为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有以下法律后果:
(1) 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属于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凡是尚未履行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对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应按照本条规定,分别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后果。
(2) 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项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这里包括双方返还和一方返还两种情况。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原来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失去了合法根据,就应当返还给对方,否则,即是不当得利。
(3) 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追缴财产。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解析:
4.论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法定主义的地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系大陆法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代物权法的结构,也是建立在物权法定等几项基本原则之上。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居于重要的地位。
(2)物权法定的基本内容。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保护方法等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
(3)物权法定主义产生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物权法定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等的限制,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减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主义也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弊端,其给物权法带来的僵化损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因而物权法定主义僵化性的缓和便作为一个问题在采物权法定主义的国家提了出来。
(4)我国物权立法对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取舍。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物权法的出台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物权法当中,物权法定主义的取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对现有物权种类的梳理,而且是一个与民法立法模式以及基本的民法观念相关的问题。阐述自己观点。
(5)总结。
解析:
5.论述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样的归责标准之下,确定责任有无,不是过错,而是损害。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所以,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也无须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第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我国民事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意义就在于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得到实现。关于这一点,可以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比较中得到证实。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免除了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过错推定场合,行为人举证证明的内容是自己没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行为人举证证明的内容是损害系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引起的。从对比中可见,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尚属可能,但行为人证明损害系由受害人故意所引起的,就实属不易了。这样相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的保护,当然要比过错推定更为有利了。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主要是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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