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论述题)模拟试卷3
论述题
1.论述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制度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第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第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2)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有:第一,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第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第三,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第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及后果
撤销权人对是否行使撤销权,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一旦其决定行使,则只能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并且必须在法定期间提出请求。《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该民事行为变为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其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解析:
2.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着不同的特点,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不论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国家,也不论当事人的地位、身份、经济状况如何,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为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内容。它可以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是决定一定的财产利益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关系,包括了民法中的物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流转型财产关系是反映一定的财产利益移转的状态的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与流转型财产关系彼此联系,互为作用,支配是流转的起点,有支配权,才能实现流转,而流转的目的和结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关系。因此,支配型财产关系是流转型财产关系的起点和归宿,而流转型财产关系则是支配型财产关系的运动形态。因此,民法学上把物权关系叫做“静态财产关系”,把流转型财产关系叫做“动态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而是包含了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人格关系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社会关系。
解析:
3.论无效民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但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某甲私自倒卖黄金给某乙,甲是希望得到价金,乙是希望得到黄金,但由于黄金是限制流通物,甲和乙私下交易,属于内容违法,标的物和价金被依法收缴,双方预期的结果都未达到,因为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有以下法律后果:
(1) 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属于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凡是尚未履行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对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应按照本条规定,分别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后果。
(2) 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项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这里包括双方返还和一方返还两种情况。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原来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失去了合法根据,就应当返还给对方,否则,即是不当得利。
(3) 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追缴财产。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解析:
4.试论典权关系。
1.典权的概念和特征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取得典价而提供自己的不动产于他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为典物。
典权具有以下特征:
(1)典权的标的限于不动产。主要是房屋,故属不动产物权。
(2)典权根据设定典权的合同成立。
(3)典权是有期限物权,典权期限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但其设定不得逾越法律限制的期限。典权期限通常为20年。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可以用原典价回赎典物。
(4)典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订立典权合同之后,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典权的主要内容
典权人根据典权,按照合同对典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设立典权的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典权人有权转典、出租等;在典权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有留买权,即以相同价格优先购买。
典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担下列主要义务:须对典物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按照约定回赎典物时,须将典物返还出典人。
3.典权的消灭
典权期限届满、典物灭失等,典权消灭。
解析:
5.论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必备的条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不同归责原则下的侵权责任需要不同的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下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主要表现在过错方面。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由此成立的侵权责任,学说上称为一般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它们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
(1)加害行为
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首先,必须有一定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必须违反法律,具有违法性的特征。加害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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