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16
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效力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解析:
2.简述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解析:
3.简述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确立了这个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方服从另一方的关系的原则。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历史文化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平等有两种:一种是结果平等,即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等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大致均等;二是机会平等,即社会为每个人提供的机会是相同的、平等的,至于结果上的不平等,是正常的、符合规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只能是机会平等,民法的作用和任务是保障民事主体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但是,结果平等也是法律关注的,如果出现了普遍的结果不平等影响了人类的进步,法律就应当修改有关的规则,调整机会的合理性。
解析:
4.简答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
依据《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依法被撤销。法人可以因为原设立任务的完成、设立期限届满,或者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等原因而被撤销,也有因进行违法活动而被有关机关撤销的。法人一经撤销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2)解散。解散分为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解散和法人自行解散。当法人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可以由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予以解散。法人自行解散的,也需要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申报解散的原因及财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
(4)其他原因。前三项是《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法人终止的主要原因,“其他原因”是为补充上述列举,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以防止列举不尽所带来的疏漏。
解析:
5.简答死亡宣告的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解决失踪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因失踪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所以,法律在确立宣告失踪制度的同时,又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最后居所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宣告人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被宣告人的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以上四种人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有先后顺序,在前一顺位的人有优先的地位;同一顺位中有不同意申请的,应满足申请者的申请。
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宣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消息的,即做出该人死亡的宣告。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自然人在下落不明后,如果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解析:
6.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1)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解析:
7.什么是保证?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①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约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该第三人即为保证人,俗称“保人”。保证人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作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保证为担保主债而成立,故其是一种从债。
②保证的有效条件
其一,须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作为一种从债,须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当主债务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不发生效力。但债务人因主债务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所负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债务,仍属有效存在的主债务,保证人对该债务仍需负保证责任。
其二,保证人须具有法定资格。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须是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获得法人的书面授权时,可以作保证人。在我国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中,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可见,法律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有特殊要求。
其三,保证合同的订立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也可以由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中写明其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应包括保证的标的、保证的期限、保证的方式、担保的范围及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等。
③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其一,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依先诉抗辩权,在主债务之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而未得到满足前,保证人得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只有在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
其二,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清偿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不问其原因如何,也不论债务人有无履约能力,债权人均可不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
关于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保证的效力
其一,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
在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时,发生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效力。保证债权请求力的范围,不仅及于主债务,还及于主债务的负担,如违约金、赔偿金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或负担的各种权利义务,原则上对保证人也发生绝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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