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4
简答题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2)两者期间的可变性不同。(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4)两者的援用条件不同。(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
解析:
2.简述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已经成立的一切民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有: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如书面形式或者履行公证、批准、登记程序才能生效,或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
解析:
3.简述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确立了这个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方服从另一方的关系的原则。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历史文化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平等有两种:一种是结果平等,即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等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大致均等;二是机会平等,即社会为每个人提供的机会是相同的、平等的,至于结果上的不平等,是正常的、符合规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只能是机会平等,民法的作用和任务是保障民事主体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但是,结果平等也是法律关注的,如果出现了普遍的结果不平等影响了人类的进步,法律就应当修改有关的规则,调整机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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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述期限的种类。
(1)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时间范围。比如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限,就是约定期间。
(2)期限的种类
期限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按照期限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约定,分为约定期间、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①约定期间,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间。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间、所有权交付的期间等。②法定期间,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间。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间等。在有法定期间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间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间。例如一般动产的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时,才适用法定期间。在法律上无当事人约定期间的规定时,法定期间不可更改。③指定期间,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间。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违约金、赔偿金自仲裁机关或法院明确责任后10日内偿付等。指定期间实质上也是法定期间,其与法定期间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间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
按照期限是某个不可分的特定时间还是一定的时间区间,分为期日和期间。期日如某日、某月或者某年,期间如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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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答自助行为的概念及要件。
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其财产实施扣押、毁损的行为。例如,暂时扣留乘车不买票的人等。
构成自助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援助。即在当时情况下,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则将导致权利无从实现,或者其实现会相当困难。第三,须自助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第四,须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
在自助行为中,如实施拘束他人自由,或者扣留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应及时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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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简述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成立的条件。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一,须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二,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其三,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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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简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继承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各项具体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处理继承关系的重要依据。
我国《继承法》确立了如下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解析:
8.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又无遗赠扶养协议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解析:
9.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产品存在缺陷;其二,须有损害后果,即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其三,须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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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简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的形成过程,就是双方你来我往讨价还价?相互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这一过程即是合同订立的一配程序,法律上将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人称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相对人或受要约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为接受?还盘?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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