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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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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6

简答题

1.什么样的客观现象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既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作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征:

①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②条件应是可能发生的或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把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何认定?这时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为其所附“条件”是无效的。同时,《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当当事人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赔偿其多少保险费。这里的“当事人出现事故”是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必须规定的条件,所以,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事实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例如,某合伙组织规定,入伙须以走私10辆汽车成功为条件。某甲如果能在5月1日前走私10辆汽车成功就可以成为合伙人。这个条件就是不合法的。

解析:

2.简述诉讼时效的意义。

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实际生活中,经常存在权利人对权利久不行使的情况,如权利人长期不请求义务人履行,使财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设立诉讼时效制度,使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丧失法律保护,从而稳定现存的财产关系。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制度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加速财产流转,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时、正确地审理案例,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年代久远而证据毁损灭失,无法确定。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很容易造成证据方面的困难,使案件得不到正确解决。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和适用,督促了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保存、提供证据方面提供了较大的便利。

解析:

3.简述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有三:

其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者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者是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

其二,共同共有没有各自的份额。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其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

解析:

4.简述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其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其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解析:

5.所有权丧失的原因有哪些?

所有权的丧失是指所有权因某种法律事实而消灭。引起所有权丧失的法律事实(或原因)主要有:

(1)出让人转让其所有权。如出卖自己的物。其后果是使出让人的所有权消灭,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标的物灭失,如房屋被火烧毁。当标的物灭失时,所有权即不复存在。

(3)所有人抛弃自己的所有权,即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其所有权。抛弃是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可引起所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4)所有权主体消灭,比如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被撤销等。这时,其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因而其财产所有权也归于消灭。

(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即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为所有权人的违法或违约,而对某项财产采取征用、征购、拍卖、没收等强制手段,从而使原所有人对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消灭。

解析:

6.简述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的原因。

拟制血亲是法律设定的血亲,由于拟制血亲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原因也不同。

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是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原因有二:一是以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为前提,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事实。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可因继父母子女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则该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但如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终止。

解析:

7.简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继承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各项具体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处理继承关系的重要依据。

我国《继承法》确立了如下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解析:

8.简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意的形成过程,就是双方你来我往讨价还价、相互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这一过程即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法律上将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人称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相对人或受要约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为接受、还盘、收盘。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

解析:

9.简述法人的清算。

法人清算是核算、清理和了结被解散、被撤销的法人的财产和有关法律关系的过程。

法人清算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是以完成清算任务,即清算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清算组织的组成有以下几种:

(1)法人因自行解散而终止的,其清算组织的组成可以由法人内部自行解决,也可吸收外部人员参加,对此法律未做特别规定。

(2)法人因被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如资产评估机构、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如债权人、会计师)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的任务具体包括:①了结待完成、待结束的业务;②清理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③收回债权;④支付工资和生活费;⑤缴纳税款;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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