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3
简答题
1.简答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的债务,是指合伙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务。由于合伙没有法律人格,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财产,合伙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合伙人共同承担的。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39条也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为合伙人对外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有如下特点:
(1)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以个人全部财产负清偿责任,即不以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限。因此,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2)补充责任。对合伙债务的清偿,一般是采取如下步骤:首先以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清偿;其次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清偿;最后,在上述步骤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发生合伙人以个人其他财产进行清偿的责任。这也就是说,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只有当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发生。
(3)连带责任。各合伙人就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均须就全部债务负责清偿,合伙的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要求清偿,也可向全体、部分合伙人请求清偿。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效力。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时,合伙人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转化为合伙人内部的无限按份责任。
此外,合伙人的责任还包括退伙人的连带责任和入伙人的连带责任。前者指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指合伙成立后入伙的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2.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引起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可分为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两大类。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民事行为是物权变动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原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既可以是单方民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民事行为。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种类甚多,从物权取得方面看,主要有因征收而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等。从物权消灭方面看,主要有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司法裁判等。
解析:
3.物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物权在各国民法典中基本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物权”一词。不过,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是大量存在的。《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主要的内容就是关于物权的规定。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与债权相比,物权有下列基本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这是物权在效力范围方面的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物权的义务。正因为如此,民法学上称物权为“对世权”,而称债权为“对人权”。
2.物权是绝对权
这是物权在实现方式方面的特征。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进行协助,而以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合法支配为唯一要件。民法学上称物权为“绝对权”,而称债权为“相对权”。
3.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这是物权在作用方面的特征。物权的客体是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从而直接享受物的效益。其他权利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也有支配权性质,但都不是以物为支配对象,不是对物的支配权。
4.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征。物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或者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其二,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物权人行使权利遇有不法妨碍时,凭借物权能够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除下列情况:
(1)多人共享同一物权,如夫妻对家庭财产共享所有权。
(2)一物之上有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存在。如甲在自有物上为乙设立了使用权或抵押权。
(3)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同时存在。用途上互不影响的或者虽为同一种类但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能够同时并存于一物之上。
(4)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相邻权的发生等。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当然,法律确立的某些特殊制度也会将该追及效力阻断,如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6.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是物权的优先性,即一物同时是物权和债权的标的物时,物权有优先的效力。
解析:
4.所有权丧失的原因有哪些?
所有权的丧失是指所有权因某种法律事实而消灭。引起所有权丧失的法律事实(或原因)主要有:
(1)出让人转让其所有权。如出卖自己的物。其后果是使出让人的所有权消灭,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标的物灭失,如房屋被火烧毁。当标的物灭失时,所有权即不复存在。
(3)所有人抛弃自己的所有权,即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其所有权。抛弃是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可引起所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4)所有权主体消灭,比如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被撤销等。这时,其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因而其财产所有权也归于消灭。
(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即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为所有权人的违法或违约,而对某项财产采取征用、征购、拍卖、没收等强制手段,从而使原所有人对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消灭。
解析:
5.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生效要件:(1)须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受让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约定的出让金;(3)出让人须按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4)须依法定程序登记。
解析:
6.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则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3)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琳承人刚沿右汶种限制.可以县袖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5845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