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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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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1

简答题

1.简答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方面:

(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又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前者是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后者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因创设式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而存续式分立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

(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两种: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归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的合并方式。

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继续存续的法人承受。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由集体企业变成私营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等。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设立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也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名称、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等。

解析:

2.简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呆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解析:

3.简答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方面:

(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又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前者是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后者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因创设式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而存续式分立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

(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两种: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归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的合并方式。

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继续存续的法人承受。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由集体企业变成私营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等。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设立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也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名称、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等。

解析:

4.简述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肖像,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权利。

肖像权具有以下特征:(1)肖像权的主体只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是肖像权的主体。(2)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3)肖像权中包含有物质利益。

解析:

5.简述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1)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解析:

6.简述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以适用遗嘱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2)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

(3)被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解析:

7.简述给付所生不当得利在制度适用上的排除规定。

通常,给付因欠缺给付目的而成立不当得利,得利人应负返还义务。但下列情况,虽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但法律排除其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此种给付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2)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债务人对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债务因给付而消灭,期限利益视为自愿放弃。

(3)明知无债务的给付。债务人明知无债务存在,而为清偿债务为给付的,视为赠与,不得请求返还。

(4)不法原因的给付。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人不得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如赌债的给付、贿赂物的给付。

解析:

8.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使患者受到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其二,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害;其三,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其四,须医疗行为与患者非正常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解析:

9.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两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其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有合同关系。(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3)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4)两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解析:

10.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管理特定物?享受物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是对世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4)物权的设立?内容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创设;(5)物权具有排他性;(6)物权具有追及性和优先性;(7)物权具有永久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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