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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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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2

简答题

1.简述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

普通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普通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解析:

2.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哪些主要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便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的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就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异: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例如,按破产法规定,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里的“3个月”是除斥期间,过期不申报的,其实体权利消灭。破产人不能对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追回。

(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解析:

3.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则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3)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琳承人刚沿右汶种限制.可以县袖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解析:

4.简述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交付。标的物有从物的,应随主物一并交付。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须将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一并交付,如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即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后,应保证不发生减少其价值和效用的瑕疵。标的物品质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法定或约定品质的情况。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金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出卖人更换、修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为种类物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因品质瑕疵而致买受人或第三人损害的,出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③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保证其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是指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无处分权,从而标的物被他人主张权利或所移转的权利存在未告知的负担,如标的物上存在为他人设定的抵押权、租赁权等。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金。买受人应依合同关于价金数额、给付期限、地点和方式的约定为给付。

②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有关权利凭证,买受人应及时受领,否则将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③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和保管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检查标的物。如发现存在应由出卖人负担责任的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解析:

5.《专利法》中规定了哪些对专利权的限制?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下列一些事实,我国专利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的。

(2)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2.专利的强制许可。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要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解析:

6.取得商标权的程序是什么?

商标注册的程序性条件包括:

(1)申请注册,提交商标申请文件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即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确定对申请是否受理;实质性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和涵义及其客观效果进行审查,从而对该项申请做出准予或驳回的决定。

(3)决定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凡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异议、批准

商标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对初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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