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8
简答题
1.什么样的客观现象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既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作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征:
①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②条件应是可能发生的或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把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何认定?这时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为其所附“条件”是无效的。同时,《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当当事人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赔偿其多少保险费。这里的“当事人出现事故”是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必须规定的条件,所以,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事实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例如,某合伙组织规定,入伙须以走私10辆汽车成功为条件。某甲如果能在5月1日前走私10辆汽车成功就可以成为合伙人。这个条件就是不合法的。
解析:
2.简述委托代理消灭的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的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还有以下方面的事实: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如果代理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到来之时,代理关系自然终止;而如果委托代理的事务已经完成,代理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代理关系也自然终止。这是委托代理终止的最常见、最正常的原因。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如果被代理人撤回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都会引起委托代理的终止。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是导致法律人格丧失的事实,法人终止也使代理关系终止。
解析:
3.简答请求权的概念、效力特点与类型。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请求权中,权利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在效力上,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没有优先性。请求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基础权利才能存在。例如,有所谓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等。应注意的是,债权与请求权是不同的,虽然债权的核心是给付请求权,但债权是基础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并不产生给付请求权。同时,债权不仅产生请求权,也可能产生选择权、变更权、解除权等。
解析:
4.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标的不同:质押以动产及权利为标的;抵押的标的还有不动产。
(2)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押权的设立须移转质押标的物的占有。这也决定了在抵押中,债权人无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在质押中,债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3)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一抵押物可设立数个抵押权。
解析:
5.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
解析:
6.简述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交付。标的物有从物的,应随主物一并交付。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须将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一并交付,如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即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后,应保证不发生减少其价值和效用的瑕疵。标的物品质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法定或约定品质的情况。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金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出卖人更换、修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为种类物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因品质瑕疵而致买受人或第三人损害的,出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③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保证其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是指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无处分权,从而标的物被他人主张权利或所移转的权利存在未告知的负担,如标的物上存在为他人设定的抵押权、租赁权等。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金。买受人应依合同关于价金数额、给付期限、地点和方式的约定为给付。
②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有关权利凭证,买受人应及时受领,否则将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③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和保管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检查标的物。如发现存在应由出卖人负担责任的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解析:
7.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其一,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其二,每个人都单独实施了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两个以上的主体都单独实施了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彼此行为之间无关联或者结合关系。
其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其四,不能确定是哪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在因果关系方面,也许只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也许是多人的行为都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究竟如何,无法确定。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由侵权人单独承担责任。
解析:
8.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有损失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
解析:
9.简述公民民事权力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4170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