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15
简答题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2)两者期间的可变性不同。(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4)两者的援用条件不同。(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
解析:
2.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①民事权利能力平等。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③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解析:
3.简答死亡宣告的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解决失踪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因失踪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所以,法律在确立宣告失踪制度的同时,又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最后居所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宣告人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被宣告人的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以上四种人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有先后顺序,在前一顺位的人有优先的地位;同一顺位中有不同意申请的,应满足申请者的申请。
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宣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消息的,即做出该人死亡的宣告。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自然人在下落不明后,如果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解析:
4.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前提。
首先,相邻关系仅对不动产而言。在我国《物权法》上则包括土地相邻关系和建筑物相邻关系。其次,所谓相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连或邻接,如土地相连、房屋邻接,但不以直接相连为限。
(2)相邻关系发生于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谓不动产权利人,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当给予此种便利。所谓必要便利,是指若相邻方不提供此种便利,已方就不能正常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二是相邻另一方有义务接受必要的限制,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解析:
5.简述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1)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解析:
6.所有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3)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解析:
7.简述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①保管义务。保管人须以有利于寄存人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对保管物须尽必要程度的注意。在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尽与保管自己所有物同样的注意;在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人应当亲自为寄存人保管物品,非经寄存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转托第三人保管。
②不得使用义务。非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
③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应将保管物及其所生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④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发生危险或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实行扣押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2)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报酬的义务。当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寄存人应向保管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报酬,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
②偿还费用的义务。寄存人应当偿还保管人为保管物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③赔偿损失的义务。保管人因保管物的自身性质或带有瑕疵而遭受损害的,寄存人应当给予赔偿。
④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解析:
8.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的邻接权主要有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以及出版者权。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文学、音乐、戏剧、舞蹈和曲艺等作品的艺术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权的权利来源是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法定许可。
表演者包括演员以及演出单位。
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外,对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表演者用来进行营利性的演出的,可以不必再经著作权人的直接授权而径行使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如果表演者使用的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未发表的,表演者除了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表演者只需向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可,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表演者的权利主要有:第一,标明表演者的身份的权利。表演者有权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权,按照惯例公布表演者的身份。第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权。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歪曲、丑化表演形象,除进行宣传外有权禁止他人将表演的形象用于其他目的。第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表演者在进行表演的过程中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实况转播。第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录音录像和复制该音像制品的专有权利。所以,将其表演制作成唱片或录像带发行必须获得表演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
表演者权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者权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首次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的表演如果被制作成录音录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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