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11
简答题
1.简述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机关的特征:(1)法人机关设立的依据是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3)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
解析:
2.如何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或因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公证等。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这与传达人、居间人相区别。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自己所为之行为,这一点使代理与行纪相区别。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人算账、代人抄写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负担,也包括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在代理人正常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因代理行为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解析:
3.简述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就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解析:
4.简述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权具有专属性。(2)身份权具有义务性。(3)身份权无时效性。
解析:
5.债在内容方面有哪些特征?
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须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二者负载于同一特定行为,具有互依、共生和对应关系。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①债权是财产权。债的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直接具有财产性质,或最终与财产有关。债权就是在交换或分配各种经济利益时产生的、以财产或可评价为财产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②债权是请求权。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协助,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不能像物权那样,由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利益。
③债权是对人权。债权人只能请求负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之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向自己履行债务。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他人,因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债权。
④债权具有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易言之,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⑤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无优劣之分,受偿机会均等。
解析:
6.简述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交付。标的物有从物的,应随主物一并交付。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须将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一并交付,如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即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后,应保证不发生减少其价值和效用的瑕疵。标的物品质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法定或约定品质的情况。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金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出卖人更换、修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为种类物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因品质瑕疵而致买受人或第三人损害的,出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③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保证其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是指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无处分权,从而标的物被他人主张权利或所移转的权利存在未告知的负担,如标的物上存在为他人设定的抵押权、租赁权等。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金。买受人应依合同关于价金数额、给付期限、地点和方式的约定为给付。
②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有关权利凭证,买受人应及时受领,否则将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③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和保管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检查标的物。如发现存在应由出卖人负担责任的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解析:
7.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使患者受到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其二,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害;其三,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其四,须医疗行为与患者非正常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解析:
8.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两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其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有合同关系。(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3)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4)两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解析:
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种类。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明文规定,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的情况下,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是依法直接无偿取得特定目的的作品的使用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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