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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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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14

简答题

1.简述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已经成立的一切民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有: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如书面形式或者履行公证、批准、登记程序才能生效,或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

解析:

2.简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要求民事主体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有关民事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民事行为违反了这种规定的,就构成无效民事行为。例如,我国法律禁止买卖毒品,买卖毒品的行为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再如,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行为,必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否则不能发生所有权转让的效果。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虽然交付了房屋,但不办理过户登记,就是无效的转让行为。

对违反法律应作广义理解,包括违反国家有关的各种法律,不限于违反民法

解析:

3.简答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或可能性,它反映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念,其不同表现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一种可能性,不论主体是否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享有这种资格;而作为民事权利,则只有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不包含义务的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既可以由主体依法进行转让或抛弃,也可以被依法限制行使或被剥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也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权利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机会平等不一定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

(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

解析:

4.简述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1)人身权具有不可分离性。(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3)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4)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解析:

5.所有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3)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解析:

6.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标的不同:质押以动产及权利为标的;抵押的标的还有不动产。

(2)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押权的设立须移转质押标的物的占有。这也决定了在抵押中,债权人无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在质押中,债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3)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一抵押物可设立数个抵押权。

解析:

7.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其婚姻关系均属无效。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不足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解析:

8.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的邻接权主要有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以及出版者权。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文学、音乐、戏剧、舞蹈和曲艺等作品的艺术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权的权利来源是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法定许可。

表演者包括演员以及演出单位。

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外,对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表演者用来进行营利性的演出的,可以不必再经著作权人的直接授权而径行使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如果表演者使用的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未发表的,表演者除了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表演者只需向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可,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表演者的权利主要有:第一,标明表演者的身份的权利。表演者有权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权,按照惯例公布表演者的身份。第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权。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歪曲、丑化表演形象,除进行宣传外有权禁止他人将表演的形象用于其他目的。第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表演者在进行表演的过程中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实况转播。第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录音录像和复制该音像制品的专有权利。所以,将其表演制作成唱片或录像带发行必须获得表演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

表演者权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者权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首次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的表演如果被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在该制品出版后的50年期间,表演者均有权要求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人向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该权利来自法定许可和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及表演者的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外,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均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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