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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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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7

简答题

1.简述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

普通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普通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解析:

2.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①民事权利能力平等。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③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解析:

3.简答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的债务,是指合伙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务。由于合伙没有法律人格,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财产,合伙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合伙人共同承担的。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39条也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为合伙人对外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有如下特点:

(1)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以个人全部财产负清偿责任,即不以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限。因此,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2)补充责任。对合伙债务的清偿,一般是采取如下步骤:首先以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清偿;其次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清偿;最后,在上述步骤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发生合伙人以个人其他财产进行清偿的责任。这也就是说,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只有当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发生。

(3)连带责任。各合伙人就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均须就全部债务负责清偿,合伙的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要求清偿,也可向全体、部分合伙人请求清偿。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效力。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时,合伙人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转化为合伙人内部的无限按份责任。

此外,合伙人的责任还包括退伙人的连带责任和入伙人的连带责任。前者指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指合伙成立后入伙的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4.所有权和他物权有何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是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而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依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物权,他物权只能由非所有人享有。

(2)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而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

(3)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是完

解析:

5.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要求分出自己份额的权利。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的同时,也应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分担义务。

(5)按份共有人有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的权利。

解析:

6.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2)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主要享有如下权利:①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②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③在宅基地空闲处从事种植并收取收益;④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负担下列主要义务:①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②按批准的面积建房、造院;③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④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邻人利益。

解析:

7.简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析:

8.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种类。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明文规定,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的情况下,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是依法直接无偿取得特定目的的作品的使用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解析:

9.简述公民民事权力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有区别而易混淆的概念,两者的区别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和可能性,它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必要前提;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际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依其意愿参加民事法律活动所取得

的,它的内容和范围由民事主体的意志决定。

(3)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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