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法条分析题)模拟试卷4
法条分析题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请分析:
1.如何认定“明知”的范围?
“明知”的范围包括: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解析:
2.“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并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指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
解析:
3.本条第2款规定的“刑事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解析: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分析:
4.“敲诈勒索”的含义。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解析:
5.“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
“多次敲诈勒索”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
解析:
6.“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指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
解析: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试说明:
7.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特征为:
①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解析:
8.非法拘禁罪本身是哪一种典型的罪数形态?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所谓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具有不间断性。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
解析:
9.本条“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反映了哪一种罪数形态?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刑法》第238条在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又分别规定了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两种加重结果和相应的加重法定刑,完全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解析:
10.本条规定中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含义是什么?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非法拘禁罪转化犯的前提条件,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而且客观上以暴力为手段,主观上行为人也认识到自己以暴力为手段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其次,客观上必须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罪过,如果没有罪过则不发生转化。
解析:
11.甲为了索取赌债而将被害人乙绑架数日并向乙家人索要赌债,在乙家人将赌债还清后,甲将乙释放。如果你是法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债务并没有限制为合法债务。同时,行为人本身是为了索取债务,说明其主观上不具备勒索财物的目的,因而不可能构成绑架罪。
解析: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
12.如何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解析:
13.如何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解析:
14.在个案中如何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主犯、从犯的关系?
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犯、从犯关系。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中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可以分清,且不分清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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