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4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情况属于不能犯未遂?( )(B,C,D)
A. 由于光线暗,未能射中被害人
B. 撬开保险柜,保险柜内空无财物
C. 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杀人的
D. 把男子作为强奸对象
解析: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对行为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不能犯未遂又分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犯罪意图、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工具的犯罪未遂形态。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杀人的,就是工具不能犯未遂,使用的工具使其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针对本不存在的犯罪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保险柜中没有财物以及把男子作为强奸的对象,都是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即由于对象的特殊性导致犯罪是不可能既遂的。而由于光线暗,未能射中被害人,是属于能犯未遂的范畴。故选B、C、D项。
2.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B)
A. 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拘役3个月,在参军入伍时可以不报告自己上述被判刑的情况
B. 乙16周岁3个月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后刑满释放,17周岁6个月时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乙不构成累犯
C. 丙是未成年人,没有政治权利,所以不能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D. 丁15周岁时实施故意决水行为致使数十人死亡,由于丁没有达到决水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构成犯罪
解析:《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据此,A项表述中,甲被判处拘役,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故A项表述正确,选A项。《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B项表述中,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可见,B项表述正确,选B项。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必须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刑法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当排除C项。虽然决水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但是丁的行为同时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D项应当排除。
3.关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C)
A.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了虚假的爆炸性、危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B. 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C.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D. 如果投放了真实的爆炸性、危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按照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解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故应排除B项。行为人如果投放了真实的危险物质,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故应当排除D项。
4.下列关于自动投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A,C,D)
A.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B. 交通肇事逃逸后不可能再构成自动投案
C.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D. 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身上有可疑血迹,并发现持有带血的尖刀而将其扣留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解析:虽然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是交通参与者的法定义务,但是从政策的角度认定为自动投案,更有利于鼓励肇事者自首,更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破案,节约司法资源,所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更符合立法本意。所以应选择A项。交通肇事逃逸后仍然可以基于主观意愿自动投案,只是在处罚时以较重法定刑为量刑基准。所以应排除B项。C项和D项是关于形迹可疑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C项的行为成立自动投案。但是D项的情形,其已经不仅仅是“形迹可疑”了,而是非常可疑,不能再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应当选择C和D项。
5.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B,D)
A. 甲欲杀害乙,自感人单力薄,遂极力请求朋友丙一道前去。丙则劝阻甲不要杀害乙,但未成,遂打电话报案。公安干警火速赶到,将正在赶赴乙家的甲抓获
B. 周某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李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李某负轻伤
C. 黄某向检察机关投寄诬告信,捏造马某贪污国家财产5万元的事实,检察院对马某立案侦查
D. 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强奸,他摸索到妇女床前将妇女惊醒,妇女大呼有贼,刘某害怕,迅速逃离
解析:A项中,甲由于没有着手实施犯罪,所以是犯罪预备。B项中,周某已经实施杀人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C项中,黄某的行为已经得逞,是犯罪既遂。D项中,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
6.国有公司经理甲利用职务便利与出纳乙通谋,将公司公款5万元挪用供乙的亲友使用,被法院判处刑罚。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B,D)
A. 甲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B. 甲、乙的犯罪形态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C. 对甲判处刑罚时,人民法院可同时决定不得减刑、假释
D. 法院对甲宣判刑罚时可以宣告甲禁止从事相关企业管理工作
解析:构成挪用公款罪须以“归个人私用”为必要构成要素。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据此,甲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A项表述正确,选A项。犯罪构成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之分。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B项表述正确,选B项。《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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