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简答题)模拟试卷1
简答题
1.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间必须持续满2年,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到法院申请其宣告失踪。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代位继承人或者对公婆、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等。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解析:
2.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用益物权的范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立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解析:
3.简述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为内容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有:
(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债权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4)债权具有非排他性。债权人仅能够向债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不能对债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行为予以直接支配,而且,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上的冲突,尽管此种情形下可能只有一个债权最终得以实现,但其他债权仍然有效,债权人也可以债务不履行为由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5)债权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
解析:
4.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等,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
(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解析:
5.简述债权的功能。
(1)请求权能。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请求。
(2)保持受领权能。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受强制执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有接受给付的权利并有权保持因此获得的利益。
(3)保全权能。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保全权能是对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4)处分权能。债权人可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
上述权能齐备的债权为完全债权,否则为不完全债权,但欠缺保持受领权能的债权不再是债权。
解析:
6.简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在我国,被代位继承人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所以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直系血亲,也适用于旁系血亲。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仅本人不能参加继承,他人也不能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直系晚辈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解析:
7.简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此外,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1年内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以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解析:
8.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如下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客体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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