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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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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6

单项选择题

1.关于老年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D)

A. 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一律减轻处罚

B. 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一律免除处罚

C.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第17条之一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作出特别的规定,即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应当选择D项。

2.我国刑法中的多次盗窃是指( )。(C)

A. 一年内三次以上盗窃

B. 一年内五次以上盗窃

C. 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

D. 二年内五次以上盗窃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据此,选C项。

3.关于贿赂犯罪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 甲是某乡的党委书记,在研究决定金矿开采权的承包、转包过程中,要求通过公开招标合法取得承包权的乙给予其一定份额的股权,否则将不给乙某承包权,乙只得同意给予甲5%的股权,并约定年底参与分红。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行贿罪

B. 甲系某餐厅老板,因餐厅用水超标被罚款2万元。市环保局局长乙暗示甲送给其5000元,即可免予处罚。甲送给乙5000元钱后,乙还是按照正常标准对甲的餐厅进行了处罚。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C. 甲在担任证监局局长期间为乙的公司上市做出了很多努力。在甲退休后,乙主动送给甲1万股公司股票。甲不构成受贿罪

D.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甲应朋友李某的邀请去新马泰旅游,旅游、购物费用共计10多万元由李某承担。回国后,甲对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严重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甲同时触犯受贿罪与药品监管渎职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解析: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行贿罪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要构成要素。据此,乙给付甲财物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非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乙不构成行贿罪。可见,A项表述错误。被索贿的餐厅老板甲并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甲不构成行贿罪。可见,B项表述错误。《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据此,原证监局局长甲已经退休,但在甲担任证监局局长期间,甲、乙并没有关于甲退休后收受乙财物的约定,而是乙在甲退休后“主动”送给甲1万股股票,因此,甲不构成受贿罪。可见,C项表述正确。根据《刑法》第408条之一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甲构成药品监管渎职罪。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据此,对甲应以药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可见,D项表述错误。

4.关于死刑缓期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B)

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故意犯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的,执行死刑

B.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故意犯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可以不执行死刑,新判处的刑罚与原来的死缓刑数罪并罚,继续执行死缓刑,原有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继续有效。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C.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D.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且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解析:根据《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死缓期间,有故意犯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可以不执行死刑,但数罪并罚后继续执行死缓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原先执行的死缓刑刑期无效。

5.关于共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 策划分裂国家,由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策划者不是分裂国家的实行犯

B. 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 通过转账方式将走私所得巨款跨境转移的,对该行为人应以走私罪一罪从重处罚

解析:根据《刑法》第103条的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都是分裂国家罪的实行行为。所以,应排除A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而不是帮助行为。所以应当排除B项。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故应选C项。根据《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上述行为不仅包括本犯之外的人以洗钱罪论处的情形,也包括本犯自行洗钱构成洗钱罪的情形。据此,行为人构成走私罪,又将走私巨款跨境转移,构成洗钱罪。对该行为人应以走私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可见,D表述错误,不选D项。

6.下列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是( )。(D)

A.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B.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C.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D.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的

解析:自动投案的关键在于投案的自愿性和主动性。D项中未能体现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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