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 甲想杀害其妻子,便劝说其妻子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希望飞机失事而致使其妻子死亡。甲的妻子便乘飞机旅游,结果果然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甲的劝说行为与其妻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 乙为抢劫而殴打李某,李某逃跑,乙随后追赶。李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乙拾得钱包后离开。乙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赵某是死刑犯,在即将对赵某执行死刑时,丙夺走法警的手枪将赵某杀死,丙的行为与赵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 丁为了盗窃钱财将王某的皮包窃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放的是一把手枪,丁的盗窃行为与王某枪支失窃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A项中,虽然甲的妻子按照甲的劝说乘坐飞机,但是由于飞机失事不是甲所能控制的,所以甲的劝说行为与其妻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项中,钱包不是乙通过暴力行为得到的,所以乙的暴力行为与取财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C项中,虽然赵某即将被执行死刑,但是丙的行为却是赵某死亡的客观原因,所以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丁虽然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但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2.下列关于有期徒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
A.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B.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其剩余刑期在2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 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D.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解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其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故应当排除B项。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可以不参加劳动。故应当排除C项。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故应当排除D项。
3.下列犯罪行为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D)
A. 甲将大量变质的糕点销售给消费者,引发多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B. 乙公司以提供给某屠宰场销售肉类食品为目的,非法生产禁止用于肉类食品的非食品原料
C. 丙为了获利乘夜将邻居的多头牛打昏并偷走后予以转售
D. 丁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并大量销售
解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A项表述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选A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造成危害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本身就不是食品的物质;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食品”,则通常是食品的物质,因为变质而产生毒害。此外,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除了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外,还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才能构成犯罪。B项表述构成非法经营罪,不选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此,不选B项。C项表述构成盗窃罪,其中,丙事后转售行为是不可罚行为,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选C项。D项表述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可见,选D项。
4.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C)
A. 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 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 不构成犯罪
D. 是犯罪但应免除处罚
解析:为了区分犯罪与一般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在规定犯罪概念的时候特别强调“量”的因素,没有达到一定“量”,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是没有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制裁的程度,所以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故选C项。
5.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9年1月1日,某甲主刑执行完毕。2019年7月1日,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某甲政治权利还应被剥夺多长时间?( )(D)
A. 2年半
B. 5年
C. 8年
D. 7年半
解析:某甲是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即将后罪有期徒刑5年和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2年半(主刑执行完毕后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了半年)进行并罚,应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所以,2年半的剥夺政治权利在2019年7月1日起停止计算,并从5年有期徒刑主刑执行完毕后继续计算。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所以,两者相加,某甲政治权利还应被剥夺7年半。
6.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C)
A.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B.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C.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按照牵连犯处断原则从一重处罚
D.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解析:一般而言,偷开机动车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有两个考点需要注意:一是如果偷开机动车是作为其盗窃其他财物的工具时,按照同种数罪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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