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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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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2

多项选择题

1.甲在戒毒所强制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C)

A. 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B. 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 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但仍属于贩卖毒品罪既遂

D. 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解析: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监管场所的,才有可能构成脱逃罪。强制戒毒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甲不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可见,A项表述错误,不选A项。同理,窝藏罪作为妨害司法的犯罪,其前提是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匿的场所,帮助其逃匿以妨害司法追诉,故乙收留并未涉嫌犯罪的甲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可见,D项表述错误,不选D项。购买毒品,其最终目的是少数自吸,多数出售,从而实现“以贩养吸”的,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个人吸食毒品而购买大量毒品的,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可见,B项表述正确,选B项。贩卖毒品只需要交易达成,行为人将毒品提供给他人,就会发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后果,出卖者是否收取款项,对于犯罪既遂没有影响,故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可见,C项表述正确,选C项。

2.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立功的有( )。(A,B,C,D)

A. 某甲通过体罚虐待同监室的王某,迫使王某说出曾经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某甲遂向警察举报,经查证属实

B. 某乙系某市禁毒支队的警察,在工作中通过特情得知张某将从昆明运输毒品至上海。某乙因受贿被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向办案民警讲述张某运输毒品一事,经查证属实

C. 某丙的律师赵某在会见某丙的过程中,将其掌握的苏某强奸的线索告知某丙,某丙向警察举报苏某犯强奸罪,经查证属实

D. 某丁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其弟弟为了帮助某丁减轻罪责,主动向公安人员举报蔡某曾挪用公款10万元,经查证属实

解析:立功首先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所以,应当选D项。立功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犯罪分子立功应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通过非法手段、非法途径获取的立功线索,以及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向行为人提供立功线索的,都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故应当选A项和C项。至于B项,某乙因原来具有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线索,具有职务性和公务性,不是其个人掌握的线索,不能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故应当选择B项。

3.下列关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说法,错误的有( )。(B,C,D)

A.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不可能单独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B.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是处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不处罚单位

C. 由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所以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以外的企业生产枪支的,不构成犯罪

D. 在境外销售为境内生产的枪支,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故应当选B项。虽然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不是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不构成该罪,但是其他企业生产枪支的,可以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而不是不构成犯罪。故应当选C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但是在境外销售为境内生产的枪支,则不可能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故应选D项。

4.下列关于胁从犯的表述,正确的是( )。(B,D)

A. 胁从犯包括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被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B. 胁从犯包括在他人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C. 胁从犯包括被他人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D.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胁迫是指精神胁迫。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成立胁从犯必须要求行为人仍然存在意志自由,如果不存在任何意志自由,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1979年刑法中的胁从犯包括被人诱骗参加犯罪的情形,而1997年刑法则将被人诱骗的情形从胁从犯中删除。故选B、D项。

5.下列情形构成抢劫罪的有( )。(B,C,D)

A. 甲为给妻子切菜从商店购买了一把菜刀放在背包里。回家途中,见一女士乙刚从银行取款出来,于是跟踪乙到僻静处,乘乙不备,夺下乙的皮包就跑

B. 甲将一把手枪别在腰间,见一人打手机神情很专注,从后面蹑手蹑脚地走上前去,抢过手机就跑

C. 甲拦路抢劫,翻拣被害人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财物,只在其衣兜里发现了被害人银行卡一张。甲对其一顿暴打,被害人被迫以为一朋友垫付医疗费为由要求其妻子往卡里存10万元钱,甲取钱走人

D. 甲带着女儿上街,乙趁甲没注意,抱起甲的女儿,喝令甲交10万元钱,否则杀死甲的女儿

解析:甲趁乙不备,夺走其皮包,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故不选A项。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的“携带凶器”,应是行为人有意携带凶器以作为抢夺行为的后盾,因而应该是将凶器显露出来,而不是客观地持有,至于被害人是否畏惧恐慌并不影响对抢劫罪的认定。据此,B项表述的情形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可见,选B项。C项表述中,甲拦路劫财,所劫财物具有当场性,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故选C项。D项表述中,乙以杀死甲的女儿相要挟,当场要求甲交出10万元钱,因劫财具有当场性,乙构成抢劫罪。可见,选D项。

6.下列选项所列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C,D)

A. 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

B. 事先无通谋的两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因单个人力量薄弱而互相配合抢劫

C. 甲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开了枪,据查,甲、乙并无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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