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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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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2

多项选择题

1.对于违反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是( )。(A,B,C)

A.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约的

B.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

C.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

D. 债权人约定适用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的

解析:《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据此,选A、B、C项。

2.下列选项中,有关当事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的是( )。(A,D)

A. 甲代乙与乙的未婚妻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 女方丙是在男方丁的胁迫下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C. 戊、已二人有亲属关系,且辈分不同,但二人属于四代旁系血亲

D. 庚与辛系表兄妹关系

解析:婚姻登记属于本人亲自为之的事项,不能适用代理。故选A项。受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对此,婚姻登记部门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不选B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而表兄妹恰恰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故选D项,但如果属于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不管辈分是否相同,都属于有效婚姻,婚姻登记部门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甲因病在乙医院住院治疗,因输入血液不合格而致慢性丙型肝炎。经查,该血液是由丙血站提供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B)

A. 甲可要求乙医院承担责任

B. 甲可要求丙血站承担责任

C. 乙医院和丙血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D. 丙血站承担责任,乙医院不承担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据此,本题表述中,乙医院是医疗机构,丙血站是血液提供机构,患者甲既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丙血站请求赔偿。可见,选A、B项,不选D项。乙医院和丙血站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适用追偿而不适用连带承担责任的情形),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不选C项。

4.甲、乙、丙共同购置一套房屋,三人约定对房屋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房屋产权,但对因管理房屋产生的修缮费用没有约定承担份额。该房屋由丁完成修缮,丁对房屋共有产权的性质并不知情。则( )。(B,D)

A. 甲、乙、丙对房屋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B. 甲、乙、丙按份负担修缮费用

C. 甲、乙、丙按份负担对丁的债务

D. 甲、乙、丙连带负担对丁的债务

解析:甲、乙、丙按照份额享有对购置房屋的产权,因此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故不选A项。《民法典》第302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据此,甲、乙、丙没有约定修缮费用的负担,故甲、乙、丙应按份负担修缮费用。可见,选B项。《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甲、丙按份负担修缮费用,且丁对房屋产权共有究竟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并不知情,因此,甲、乙、丙对丁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见,选D项,不选C项。

5.甲、乙系夫妻。甲在起诉离婚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是( )。(A,C)

A. 乙与婚外异姓同事同居

B. 乙伪造夫妻债务企图侵占甲的财产

C. 乙经常虐待甲

D. 乙经常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解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由具有法定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据此,乙与婚外异性同事同居并虐待甲,在离婚时甲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选A、C项。乙伪造夫妻债务企图侵占甲的财产,甲在离婚时可以此为由提出多分或者全部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但B项表述并非甲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理由,故不选B项。乙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也并非甲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故不选D项。

6.甲为在离婚时隐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与好友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同时二人私下达成一致:“乙无须支付房款,也非房屋所有权人,待甲离婚后乙再将房屋过户于甲,甲一次性支付报酬5万元。”甲的妻子丙在离婚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B,C)

A. 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 丙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C. 乙获得的甲的5万元为不当得利

D. 乙取得甲出卖的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因双方通谋作出的虚假表示,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可见,A项表述正确,选A项。《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甲、乙实施通谋的虚假行为,甲以此达到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甲的妻子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B项表述正确,选B项。《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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