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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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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5

单项选择题

1.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上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上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 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 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 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 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本题表述中,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且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无须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没有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表述中,张某系宠物狗的管理人,不听李某提醒,将宠物狗放在阳台上掉落砸伤路人赵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选C项;B、D项说法错误。

2.甲超市长期从乙公司进货,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3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30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就以上事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A. 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

B. 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C. 若30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超市,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

D. 在丙公司为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未来5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

解析:《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据此,抵押权设立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可见,A项表述正确,选A项。《民法典》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随部分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B项表述中,虽然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但是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并未随30万元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因此丁公司无权主张抵押权。可见,B项表述错误。无论是否通知甲超市,丁公司都无权主张抵押权。可见,C项表述错误。《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丙公司在其办公用房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即办公用房。可见,D项表述错误。

3.张某和妻子李某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李某因病去世后,张某与保姆何某相爱并结婚。婚后,张某用10万元基本养老金购买了该公租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关于基本养老金和房屋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 10万元基本养老金属于张某个人财产

B. 所购房屋为张某与前妻李某共有

C. 所购房屋为张某所有

D. 所购房屋为张某与何某共有

解析:《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据此,本题表述中,张某的10万元基本养老金属于张某与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见,A项表述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本题表述中,所购房屋系张某婚前承租、婚后张某用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在张某一方名下,但依法应认定为张某和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见,B、C项表述错误,而D项表述正确,故选D项。

4.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不当得利主张请求权的情形是( )。(D)

A. 甲为自己正在读大学的弟弟乙支付学费,后甲要求乙返还

B. 丙明知不欠丁的钱而执意向丁还钱,后丙要求丁返还该金钱

C. 张某偿还了欠李某的赌债,后张某要求李某返还赌资

D. 陈某和吴某同在河边放牛,后陈某的一头牛走入吴某的牛群中,而吴某对此并不知情

解析:《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据此,对于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等道德义务性质的给付,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养子女对生父母给付赡养费、他人结婚生子而给予贺礼、给他人祝寿给予的贺礼等,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此外,赠与反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慰问金、对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明知不欠债而清偿以及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等也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如:行贿受贿;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向发现者支付金钱;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杀手返还金钱。另外,对于赌博之债也不能适用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可因自然事件而发生,典型的因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甲的鱼塘里的鱼跃入乙的鱼塘,因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在性质上属于非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见,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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