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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法条分析题)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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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法条分析题)模拟试卷1

法条分析题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制度及含义。

本条规定的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2.本条规定的“条件”的特点。

条件具有如下特点:

①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③非法定性: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

④合法性: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解析:

3.本条规定中“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的含义及效力。

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生效条件的效力表现在,该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条件成就,该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不成就,则一直不生效。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的效力表现在,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当条件不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则仍然有效。

解析: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4.“交付”的含义。

交付是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

解析:

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含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法律规定的动产物权的变动无须以交付作为公示方式的情形:

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②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③动产留置权的设立。

解析:

6.动产物权的变动和公示原则的关系。

动产物权变动和公示原则的关系是:

①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的公示方式,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②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就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解析:

《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7.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②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

③情事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

④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⑤因情事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解析:

8.如何区分情事变更和固有的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均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不得依据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商业风险,法律一般推定当事人有预见,而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未预见到也不能预见的;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从法律的观点看可归责于当事人,而情事变更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解析:

9.在发生重大情事变化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析:

《民法典》第72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0.该条规定的是何种法律制度?其适用条件有哪些?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条件有:

①承租人只有在租赁房屋时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承租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

11.如何认定“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就购买该房屋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房屋的其他人相同。“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解析:

12.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解析:

1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是什么?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析:

1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如何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解析: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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