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真题试卷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属于人身关系的是( )。(B)
A. 婚姻关系
B. 债权债务关系
C. 收养关系
D. 监护关系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谓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本题中的 ACD项皆属于人身关系,B项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第一,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不能转让的。第二,对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前者受到破坏,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后者受到侵犯,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
A.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 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推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以( )为其住所。(D)
A. 注册地
B. 主要营业地
C. 法定代表人居住地
D.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解析:《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关于法人住所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模式,有以注册登记地为住所、以管理中心地为住所、以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等方式。我国是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故本题答案为D项。在诉讼的管辖中,经常要涉及法人住所地的确定问题。
4.行为人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B)
A. 欺诈
B. 胁迫
C. 乘人之危
D.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解析: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与此相对应,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二是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都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但三者有区别: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故本题答案为B项。
5.根据债的分类,某合伙企业拖欠某商业银行贷款属于( )。(A)
A. 单一之债
B. 多数人之债
C. 按份之债
D. 连带之债
解析: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债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根据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债权主体一方为商业银行,债务一方主体为合伙企业。双方主体均为一人,因此符合单一之债的概念,应选A项。至于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是合伙企业内部责任分担的问题,不应直接把合伙人作为债务主体一方,而应该把合伙企业整体作为债务主体一方。
6.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 董事会是常设权力机构
B.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C. 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
D.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
解析:《公司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并不是常设权力机构,只是可以被授权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故A项错,C项也错。第68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本题B项错,答案为D项。
7.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 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B. 经理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 经理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D. 经理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解析:《公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故 A项错。第114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5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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