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02
分析题
被告人:汪某,男,40岁,曾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997年4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韩某,男,30岁,因犯盗窃罪于 1998年11月25日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1998年12月10日,送回其原户籍所在乡镇考察。
被告人:高某,男,32岁。
200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了来该市找临时工的一农村青年妇女卢某。汪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卢某骗至一无人处将其强行奸淫后,以5000元价格将其卖给了被告人韩某。韩某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正在被有关机关监督考察,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心人财两空,于是又将卢某偷偷送给邻村的单身汉高某做老婆,并向其索要了“酬金”7000元。卢某坚决不愿做高某的老婆,高某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喝。一日,卢某伺机逃跑,被高某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一些乡邻的面强行剥光上衣,并威胁说,如果胆敢再逃,将剥光其下身衣服,让其无脸见人。事后高某觉得仍不解气、不放心,又将卢某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高某趁卢某熟睡之机,悄悄溜进房屋,强行与卢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立即前往高某所在村庄来解救卢某。高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堂弟和朋友高甲、高乙、高丙、高丁、赵某、陈某等8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自家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卢某终于被救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不久顺利返回家乡。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汪某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
构成累犯。因为前罪刑罚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执行完毕,后罪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发生,时间间隔不足5年,构成累犯。量刑时首先应定拐卖妇女罪一罪,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罪,但成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其次,考虑到汪某构成累犯,拐卖妇女罪应从重处罚。
解析:
2.韩某盗窃罪的刑罚执行期应当如何计算?
韩某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故应从1998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02年11月 24日止为其刑罚执行期。
解析:
3.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对韩某如何处罚?
韩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由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将盗窃罪3年有期徒刑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解析:
4.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高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应当数罪并罚。
解析:
5.在上述汪某、韩某、高某所犯之罪中法定最高刑是什么?对高某能否适用这一刑罚?为什么?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拐卖妇女罪),对高某不能适用这一刑罚。因为高某所犯的6个罪中,只有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法定刑有可能是死刑,而就高某的具体犯罪而论,其所独犯的这两个罪均不能适用死刑,数罪并罚最高为20年,也不能升格为死刑。
解析:
6.给高某帮忙的高甲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高甲等人的行为应构成犯罪,应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解析:
赵某,女,29岁,系某市民政局财务处出纳员。2002年初,市人民政府委托某建设银行发行建设某市的奖券,每张30元,5年还本。中一等奖者奖给三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中二等奖奖给二室一厅的住房地套。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购头,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也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前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
该民政局代职工购买了一部分奖券,后因部分职工有意见,财务处在开奖前,从不愿购买奖券的职工手中将奖券收上来,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但在开奖的前一天,财务处没有将奖券登记封存。2002年3月17日中奖号码公布,赵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号码是336637。赵某乘人不注意,用30元将这张中一等奖的奖券偷换出来。这张奖券是从某一不愿购买的职工手中收上来的。很快,全单位职工都知道本单位买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可在赵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这张奖券。局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赵谈话。开始,赵矢口否认,拒不坦露真情,后来实在瞒不住了,才于3月27日将那张奖券交了出来。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7.赵某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赵某所非法占有的是不留印鉴、不挂失的有价奖券,对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行为人一旦非法控制,不论其是否即时兑现,都将使财产合法所有者失去了对该有价凭证、证券、票证所代表的财产的实际控制。所以,行为人一旦占有、控制或者使这类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处于自己的实际支配之下,即非法占有、控制、支配了这些凭证所代表的实体性财产,就构成既遂的成立。当然,赵某在单位领导教育、开导下,最终交出了财物,没有造成实际的物质损害,量刑时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解析:
8.假设作为单位的这部分奖券在开奖前被盗窃犯陈某盗走,后来陈某发现有一张中了一等奖,一张中了二等奖,两套住房已为陈某领取。陈某案发,两套住房的价值是否包括在陈某的盗窃数额内?
关于陈某盗窃罪的数额计算问题,根据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盗窃的解释》第5条第(2)项的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所以,陈某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应当包括两套住房价值。
解析:
9.假设赵某所在的单位属于某民办大学,则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则构成何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
如果赵某所工作的单位为一民办大学,此种情况下,一般说来,民办大学并不属于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所以赵某也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应届本单位所有的中奖奖券的,仍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贪污罪,而应构成《刑法》第271条的职务侵占罪,即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人的行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的关键点就在于行为主体的不同。
解析: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 (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题: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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