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93
分析题
案情:甲、乙是朋友关系。2005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2006年1月13日中年,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处,当晚汽车被盗。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问题:
1.甲和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
甲和丙之间订立了保管合同,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甲和丙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现甲的车辆被盗,丙不能履行保管合同中应负的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故应该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2.谁是适格的原告,甲还是乙?为什么?
甲是该案件适格的原告。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因此,保管合同的主体应该是保管人和寄存人。故就违约责任而言,甲为适格主体。
案情:2003年11月,舒某出资30万元,与丁某成立了杭州欣欣科技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职务。2004年3月,舒某在美国经营木材生意的父亲要求舒某到美国发展,于是舒某辞去总经理职务,前去美国定居并发展。舒某在美期间,欣欣公司未向舒某分配利润。一年后,舒某回国常驻北京开展业务。6月,以欣欣公司股东名义,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欣欣公司认为舒某已经离开公司,并且其已经在美国开展业务,舒某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将妨碍公司正常经营,遂一再拒绝其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相关凭证。为此,舒某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欣欣公司提供查询财务账簿和相关凭证。欣欣公司接到起诉状以后,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杭州某区法院才享有管辖权,并派人诱使舒某交出证明其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相关凭证请求的证据后,提出抗辩意见称舒某并没有向其提出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北京市某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欣欣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遂决定将案件移送杭州某区法院。庭审中,舒某提出其向欣欣公司提出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时,被告曾经要求其登记,该证据能够证明舒某提出过查阅欣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但欣欣公司称该证据已经丢失,拒不提供。法院遂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舒某败诉。问题:
3.欣欣科技公司拒绝舒某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相关凭证的理由是否成立?
不成立。
解析:《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欣欣公司认为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将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理由显然不合理。
4.欣欣科技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正确。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提起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相关凭证之诉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5.本案是否属于涉外案件?为什么?
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涉外因素。
6.北京市某区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某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
解析:法院移送管辖应当采取裁定书的方式做出,而不应是决定。
7.杭州某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舒某败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本案中,被告欣欣公司承认持有该证据,但以已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应当推定舒某曾经向欣欣公司提出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故杭州某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舒某败诉不正确。
案情:甲、乙、丙、丁拟于2006年1月20日共同组建大河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5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5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一次出资到位,甲只出资 10万元,另外的15万没有交付。公司由丁任董事长,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成立后,效益很好,丁某私自于2006年4月决定以大河食品有限公司一幢楼房为公司股东丙的债务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2006年7月,公司决定吸收新股东戍,增加资本5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同意通过。甲与2006年9月将其股权以40万元转让给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其他股东。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8.丁以大河食品有限公司的楼房为股东丙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公司法》是如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有效;其他股东可以按《公司法》规定追究丁的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依法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
9.若乙以丁的担保行为侵犯公司权益为由提起股东侵权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
可以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丁。
解析:《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10.大河食品有限公司的吸收新股东并增加资本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
解析:《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仅有董事会三分之二通过,故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1.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公司法》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解析:《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第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2.如甲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其对大河食品有限公司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甲的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后,不再对转让后产生的责任承担责任,但要对转让前的行为对公司负责,甲的出资没有完成,要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应当补足出资,或者对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部分1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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