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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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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9

分析题

1.案情:甲与乙系高中同学,毕业后一起到南方某城市打工,但发现南方钱并不好挣。某日,甲乙两人商量到某别墅区有钱人家里盗窃。然后两人就到该市郊区的别墅区。甲在门口望风,乙进门寻找财物,但发现保姆在里间做家务,此时,保姆将该房间,在里面锁上。乙大怒,用匕首将该房间撬开,朝保姆连刺几刀,致使保姆倒在血泊中。乙担心保姆活过来,就朝保姆又刺了几刀,然后;拿了两瓶法国名酒,顺手拿出保姆的钱包和主人家放在抽屉的手机、现金、银行存折和身份证件。在出门前,又起坏心,扯下保姆的裤子,将其奸淫。出门后发现甲已经逃跑,原来甲见到有人上楼,以为主人回来,将巡逻的保安打伤(轻伤)落荒而逃。后来,保安醒来后发现案情,连忙报案,并且将保姆送到医院,保姆在医院经抢救奇迹般地活过来了。后来,乙找到了甲,责骂其胆子小,但没有告诉作案的具体情形。乙命令甲拿着存折到银行取了钱(2万元人民币)。不久,甲与乙被抓获。

问题:试分析甲乙的刑事责任。

1.关于甲与乙的行为:

(1)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该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二人按照分工实施盗窃活动。甲实施了望风的行为,财物到手后甲又到银行取钱,而乙则是制服被害人的反抗,并且拿走了财物。

(2)甲与乙各自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既遂。甲、乙实施共同犯罪,抢劫到了财物,因此,成立犯罪的既遂。

2.关于甲的行为:

(1)虽然甲在望风时逃跑,但是已经实施了望风行为,该行为属于盗窃罪共同犯罪的行为,应该成立犯罪。但甲在见到保安时为了防止被抓而实施了暴力行为,转化为抢劫罪。而且,最后取得了财物,所以,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是犯罪的未遂。

(2)甲在门外望风,本意是为了盗窃,没有入户,因此,其转化的抢劫罪并不具有“入户”的情节,不成立人户抢劫的情节加重犯。

(3)甲后来拿存折和证件取钱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后续行为,实现了抢劫罪侵犯财产的内容,不成立单独的犯罪

3.关于乙的行为:

(1)乙在盗窃过程中发现被害人,为了获得财物,以故意杀人意图,对保姆实施杀人行为,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而是成立抢劫罪,并且是致人死亡的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2)乙虽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是被害人并没有死亡,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的犯罪未遂。所以,乙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成立犯罪未遂。

(3)乙以为保姆死亡进行奸淫的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未遂。这里有乙本人的认识错误,即将活人误认为是尸体,实施奸淫行为,应该认定为侮辱尸体罪,但被害人没有死亡,所以成立犯罪未遂。

4.甲与乙并不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解析:

案情: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的头部,林乙用木棍打击李的右额。李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头部而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处刑。

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做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问题:

2.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合法否?

合法。对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当事人有权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

可以提出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刁<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解析:《刑诉解释》第307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5.本案的再审程序正确否?如果有错误,请改正。

错误在于:(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的,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审合议庭审理。(3)再审应当对原判决全面审查,对林乙未作审查是错误的。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诉解释》第30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 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刑诉解释》第308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案情:2003年5月,胡某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售货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胡某看到这架相机价格便宜而且性能良好,便买了下来。事隔一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胡某,要求他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胡某认为标错价是商场的责任,货既然已经卖出,就不能再补钱,也不退货。于是,该百货商场到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售出此架尼康相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问题:

6.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故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这一民事行为。

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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