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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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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30

分析题

2004年6月某星期天,甲运输公司司机乙在为公司拉货时,因为饮酒,开车将丙撞成重伤,乙肇事后逃跑。丙躺于地,神志不清,丁路过,见状,拦起一辆出租车,掏出50元给 (个体)司机戊,要求司机将伤者拉往已医院救治,司机答应,并将丙拉到该医院门诊室,值班医生庚在二楼打牌,戊见无人,遂将丙置于门诊室,离开。等值班医生打完牌回到门诊室时,丙已死亡。其妻丑起诉于法院。经医学鉴定,医治延误是丙死亡的原因之一。

  问:

1.路人丁应否对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丁所支出的50元钱可否要求偿还?如能,应向谁要求?

丁不应该对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主动拦出租车,又主动支付车款委托戊将丙送到医院,该些行为均为助人为乐的无因管理行为,并且由于他至少尽到了一般人在相同情况下的注意义务,故他对丙的死亡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丁与戊之间的关系还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丁为委托人。

  在当时的情形下,有义务将丙送到医院的主体,本为雇用乙的甲公司,依照《民法通则》第 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作为受益人的甲公司应当偿还丁支付的 50元。又因为,司机乙应就甲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丁还可向乙要求返还该费用。

解析:

2.戊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司机戊应否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如应当,该责任的性质如何?

戊与丁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戊为受托人。

  戊与丙之间构成侵权关系,戊的不作为(在将丙送到门诊室后,应当至少将丙交到医生的看护下,而他并未尽到这一作为义务)是丙死亡的原因之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由于他的不作为是与其他人的行为的间接结合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它应当单独就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

3.值班医生庚应否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如应当,该责任的性质如何?

应当。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导致病人无法就医,庚的这一重大过失行为也是导致丙死亡的原因之一。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与医院存在雇佣关系的医生庚应当在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4.如由你来处理该案,应本着怎样的方法划分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

首先,赔偿责任应在甲公司、戊司机、己医院之间划分。

  其次,因为甲、戊、己的行为是间接结合而导致的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各方应各自就自己的行为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各自的责任,他们相互之间并不连带负责。

  再次,乙司机应就甲公司的赔偿责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庚医生应就己医院的赔偿责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甲公司和己医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分别向乙司机、庚医生追偿。

解析:

5.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应赔偿丑物质损害赔偿1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义务人尚未履行该义务,而丑欲将该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转让于房地产公司,以抵销所欠该公司的债务,而咨询于律师,如你是该律师,请问如何作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 2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所以,本案中已获法院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可以转让于房地产公司。而对于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对其转让本就未设置障碍,所以,也可被转让。

解析:

6.如被告戊在诉讼中提出,无力一次性清偿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要求分期给付赔偿金,法院应否支持其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法院不应支持戊的请求。

解析: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帮助购买一批设备,乙公司依法将此事转托给了丙公司和丁公司,但是转委托合同没有明确设备的规格,丙公司和丁公司根据这份转委托合同联系到了戊公司,并与之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戊公司完成了生产任务以后,要求交货的时候,甲公司认为设备不符合规格,而拒绝收货。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7.对于甲公司不肯收货而给戊公司造成的损失,戊公司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对于甲公司不肯收货而给戊公司造成的损失,戊公司可以直接向甲公司要求承担责任。因为,转委托关系依法成立以后,因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所以,本案中,戊公司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如果丙公司和丁公司有过错的,也应该承当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81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解析:

8.丙公司与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候应当以谁的名义协商和签约?

丙公司与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候应当以甲公司的名义协商和签约。因为委托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9.若由于丙公司与戊公司串通,将不合格的产品卖给甲公司,则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若由于丙公司与戊公司串通,将不合格的产品卖给甲公司,则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和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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