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95
分析题
案情:张三欲成立一公司,因缺少资金就去找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提供相应担保,张三遂将自己已经出租的一套房屋抵押给李四,并且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同时,张三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书面约定质押给李四,但李四嫌保管麻烦,委托张三对此画进行保管。
后张三在经营中又向赵五借款,擅自用该幅画质押,并且将该画交付给了赵五占有。后张三所借款项全部到期,但张三因经营不善,已无力偿还李四、赵五的款项,在实现债权时,李四、赵五发生争议。
问题:
请你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且说明理由:
1.如果在抵押期间,张三向王麻子借款,能否用已经抵押的房屋再次设定抵押?《担保法》第35条规定的“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之内容,应如何理解?
可以再次设定抵押。《担保法》第35条“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是指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而且该规定中所谓“财产的价值”应指在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价值,而非指设定时的价值。
解析:
2.李四、赵五均主张对此幅名画享有优先受偿权,你认为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赵五的质押权可以实现。动产质押权自转移动产占有时设定,所以张三与李四设定的质押权不成立,赵五可以取得名画的质押权。故只有赵五享有优先受偿权,李四可以根据有效的质押合同追究张三的责任。
解析:
3.假设赵五嫌此画装裱不精美,将其送到一装裱店装裱,由于赵五未付装裱费,于是装裱店将其画留置。一个月后的一天,王二在装裱店看到此画后非常喜欢,装裱店告知王二此画是其店主挂在店里展示的,因王二执意购买,于是装裱店将此画转让给了王二并交付。赵五听说此事后表示异议,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装裱店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的,除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所以装裱店在一个月时不得行使留置权,其卖画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解析:
案情:王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王某以自己的一套大型生产设备作价350万元出资,而当时同样的设备的市场价为150万元。但是,当时李某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王某的大型设备作价没有提出异议。李某以现金650万元出资。这样,王某出资35%,李某出资65%。双方约定,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红利。约定由王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某任副总经理,并约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均需要经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
后来,A公司效益越来越好。王某和李某对利润分配的比例产生分歧。按照出资比例,王某可以分得未分配利润的35%,李某可以分得65%,王某觉得自己对公司发展的贡献比李某大,虽然李某最初投资比自己多,但两人在公司的工资也相差不大,在利润分配时,应考虑他对公司的特殊贡献,适当调整分配比例。而李某则认为自己原来出资就比王某多,多分得的利润是应该的,至于王某对企业的贡献,已经在工资上予以考虑了,而且对于公司有目前的效益,自己也付出了很大努力,对王某的要求未予回应。过了不多久李某发现公司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开始不合理地上涨,就向王某提出质疑,王某未予理睬;李某为此正式提出了要求查看公司财务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书面请求,但遭到了王某的口头拒绝;李某要求召开股东会,但因《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要做出决议均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形不成任何决议;李某想要更换执行董事,但《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任免需要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显然不可能;李某想转让自己的股份给王某,而王某仅同意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李某想找个第三方来收购股权,但在这种经营状况下,没有人愿意来受让股权;李某希望解散公司,收回自己的投资,但按照章程也无法在股东会上就公司的解散形成决议。
公司又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尚有100万元债权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股东王某和李某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问题:
4.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我国《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资产评估事务所,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必须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5.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王某和李某清偿?为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大型设备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所以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王某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即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6.针对王某拒绝李某要求查看公司财务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的行为,李某有何种救济办法?
李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李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解析:
7.在公司陷于僵局的情况下,李某能否获得解散公司的司法救济途径?为什么?
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李某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因此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已达10%以上的李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析:
案情:钱某,29岁,2002年8月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5年10月被假释。于某,1991年4月5日出生。2007年3月,钱某找到于某,说李某欠他一万元钱,让于某和他一起去讨债。当钱某和于某到李某家时发现李某不在家,正好李某的妻子赵某在家,钱某见赵某貌美如花,便心生歹意。他让于某在外面等他,自己进去讨债。钱某进屋后就抱住赵某欲行不轨,赵某要喊,被钱某一拳打晕,钱某将赵某强奸后在枕头下找到5000元现金,随手拿走。出门后,钱某对于某说没有要到钱。二人在返回的路上遇到正往家赶的李某,钱某便上前抓住李某要钱,二人撕打在一起,钱某说:“今天老子要教训你一下!”这时于某抱起旁边的石头砸向李某的肩部,李某当时便倒地,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钱某和于某归案,据于某交待,2006年2月,曾在某商场抢劫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问题:
8.二人将李某打伤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对钱某和于某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解析:钱某和李某撕打时,钱某所说的话说明此时钱某有伤害的故意,而意思表达出后,于某便用石头砸李某的肩部,说明对于钱某的犯罪意图,于某接受,故意伤害的意图属于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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