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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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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8

分析题

某个体户孟某平日在朋友中被称为“认识人多,路子野、能量大”。1999年6月某日孟某的朋友齐某找到孟某,称其子当年参加中考想进重点高中,但考试成绩很不理想,想请孟某找人帮帮忙。孟某说:“帮忙不成问题,可是现在……你也知道!”齐某当即表示钱的事不成问题,只要孩子能进某重点高中花多少钱都愿意。于是孟某带着齐某找到平日关系不错的某市土地管理局局长金某,说明来意,并暗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金某遂答应下来。数日,金某借故设宴,招待该市招生办公室主任高某,在席间金某提出齐某儿子入学一事,高某表示此事违反规定不好办。金某大怒:“办事情要想想退路。”高某回去后考虑到本单位职工宿舍建设用地正在土地管理局审批,遂指令某重点中学接受齐某的儿子入学。事后齐某给金某送去了现金2万元,金某推辞一番后,全数收下。

  问题:

1.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金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招生办主任高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某重点中学违反规定接受齐某的儿子入学,并收受齐某赠送的现金2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解析:

2.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某以财物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行贿罪定罪量刑。

解析:

3.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高某不构成犯罪。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屈从金某的不法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招收,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解析:

4.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乙(1986年8月29日出生)、丙(1984年1月26日出生)三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00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 1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

问题:甲、乙、丙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甲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开枪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三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是实施盗窃,虽然持枪,但是用于打狗,并非用于犯罪,故事先不存在抢劫共同故意。在盗窃过程中,甲某又突然实施了开枪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使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鉴于开枪是他单独实施的行为,超出了盗窃共同的故意,只能由他个人负责,乙、丙不应对此负责。所以甲某单独构成抢劫罪。后来,在甲、乙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某开枪将其中一人打死,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虽然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而丙某在此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件已经脱离关系。这是乙某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甲某、丙某无关。丙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系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认为是犯罪。甲某和乙某犯罪时均属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5.杜成、张建因共同抢劫妇女高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为调查取证,派一法医对高云进行身体检查,被高云以该法医为男性为由加以拒绝。公安机关随即对高云进行强行身体检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但是证据不是很充分,遂将案件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请求检察院对有关证据继续调查核实。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张建的犯罪事实不清,决定对其自行侦查。经过40天的侦查,检察院决定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杜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张建明确表示不上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的第6天将张建交付监狱执行,而将与杜成有关的案卷材料移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对杜成的量刑过重,遂直接改判为: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元。

问题:在本案中,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下列做法是错误的:

  (1)只有对拒绝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对证人、被害人是不能强制检查的,因此不能强行检查高云的身体。 (2)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不充分。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但检察院侦查了40天。(4) 10日的上诉期没过,法院不得将张建交付执行。(5)一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6)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因此一审法院应将整个案卷材料移送,而不能只移送与杜成有关的案卷材料。(7)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组织不合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改判。(8)二审法院加重对杜成的罚金刑,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 (1)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块定。”

  (4)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208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5) 《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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