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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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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57

分析题

案情:康某意图走私手机入境转卖,由于没有资金,就对其在某国有银行当营业员的女友汪某称自己外公司需要本金,指使汪某将收取储户资金50万元不入账,“借”与康某使用,商量等赚钱之后再归还。康某用这 50万元在境外购买大量手机,将它们装在合法进口的水果包装箱的夹层中,对货车司机孙某称是合法进口水果,雇用其运输入境,自己则随车押运。因海关人员在通关检查时产生怀疑,康某将一名海关工作人员打成成轻伤,强行闯关。后康某为摆脱缉私人员的追捕,又强令孙某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致货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轿车司机当场死亡,轿车撞毁,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康某和孙某也受轻伤被抓获。缉私人员在检查货车时发现货车轮胎中还藏有海洛因500克,原来是境外毒品犯罪分子麻某托司机孙某“捎带”入境的,康某对此事并不知情,康某强行闯关时孙某默许也是因为此事。康某偷逃关税金额为30万元。

问题:

1.本案中康某与汪某、康某与孙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还有哪些共同犯罪的情形?说明理由。

本案中的共同犯罪情形:①康某与汪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即“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因康某挪用公款的目的是为走私筹集资金,属走私行为的手段行为,是牵连犯,因而按走私罪一罪处断,不再另定挪用公款罪。而汪某在挪用公款时并不知公款将被用于走私犯罪,因而汪某不构成走私犯罪共犯。②康某与孙某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于康某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孙某并不知情,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康某闯关是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孙某默许甚至配合是为走私毒品,二人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康某与孙某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的共同过失犯罪,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行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指的是“指使逃逸”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本案中康某是“指使违章”,应按该解释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况且,即便构成共同过失犯罪,也不是共同(故意)犯罪。③其他共犯情形有孙某与麻某构成走私毒品罪共同犯罪。

解析:

案情: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高露洁棕榄公司(以下简称高露洁公司)“高露潔”、“COLGATE”、“高露潔 COLGATE”、“Colgate”等商标注册,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即牙膏、肥皂、香水、香料等。高露洁公司与广州高露洁有限公司、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签订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两被许可人在其生产、销售的高露洁超强牙膏及外包装箱上使用“高露潔”、“COLGATE”等商标,两被许可人按照净销售额的3%标准向许可人支付商标许可费,该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2000年4月至6月间,杭州顶信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信公司)接受萧山新星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新星厂)的委托,为其印制牙膏包装箱,在印制的牙膏包装箱上印有“广州高露洁棕榄公司、厂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38号、高露潔、Colgate、高露洁超强系列牙膏”等字样,先后共接受承印牙膏外包装箱22000只,收取加工款人民币68000元。

高露洁公司因此于2001年1月1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顶信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顶信公司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297194.8元;判令顶信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9月 25日判决:(一)顶信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高露洁公司“高露潔”、“COLGATE”、“高露潔COLGATE”、“Colgate”四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印有上述商标的假冒牙膏包装箱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及侵权成品、半成品。 (二)顶信公司赔偿高露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顶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高露洁公司赔礼道歉。(四)驳回高露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顶信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04年5月7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2.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有: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理论上称之为反向假冒);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解析:

3.本案中,顶信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构成。从主观上讲,本案中的顶信公司存在过失形式的过错。顶信公司作为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的专业部门,根据《商标印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接受委托印制带有高露洁公司商标的外包装箱时,应当负有特别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既要对委托人是否有相关的权利证书或授权进行审查,亦要对相关文件进行复印留存。但顶信公司并未尽到如上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因此其侵权的主观过错非常明显。而从客观上讲,本案中的顶信公司在未获得高露洁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接受新星公司的委托,违法承印高露洁外包装箱,在该外包装箱上除了有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商品条形码等内容外,亦有“高露潔”、“Col- gate”等注册商标,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以,法院认定顶信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是正确的。

解析:

4.作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是否可以起诉侵权行为人?

作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是否可以起诉侵权行为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三类即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而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两被许可人是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他们只能在商标注册人即许可人的授权下,才可以提起诉讼。否则,无权提起诉讼。

解析:

案情:被告人周浦是某省的农民,被害人周详是被告人的父亲,周详在“文革”期间不幸丧妻后,一直和周浦及二儿子周希生活在一起,两个儿子长大成人后,大儿子周浦一直留在周详的身边,二儿子考上了大学离开农村到大城市工作。周详因多年的积蓄和祖传的一块宝玉而存下了一笔20万元的财产。后来周浦嫌父亲年纪大,不中用了,尤其贪恋父亲的家产,在1998年5月15日,用鼠药将其父毒死,并伪造了一份其父死于心脏病的医生证明,因为周浦行动秘密,所以当时没有人产生怀疑,其弟弟周希回来后,他告诉其弟说,父亲留下了10万元的家产,于是分给周希5万元,自己就得到了15万元的遗产, 1999年6月的一天,周希在整理父亲的遗物,发现了一张纸条,上面写明了遗产的数额和分配的方式,周希立即对父亲的死因产生了怀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1999年9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就周浦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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