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7
分析题
1.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
平安印刷厂系某省A市和平区乡办企业,1995年与同省B市人文出版社(位于该市河东区)签定一份合同,由平安印刷厂给人文出版社印刷小学教材,人文出版社支付印刷费。从 1995年起,平安印刷厂即根据该合同一直在其工厂内为人文出版社印刷小学教材。到1999年,人文出版社拖欠平安印刷厂印刷费累计达42万元。1999年12月,人文出版社与天地出版社合并,更名为天地人文出版社,厂址不变。平安印刷厂多次向天地人文出版社追索货款,均遭到拒绝。
请结合下列各题中所提示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2.后来,平安印刷厂向B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但在诉讼过程中,平安印刷厂担心河东区人民法院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又向A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与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平安印刷厂的起诉?
本案中和平区法院和河东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解析:
3.在诉讼过程中,天地人文出版社提出:“合同原系人文出版社所签定,现该出版社已撤销,社长已更换,人文出版社的债务与本社无关,不应把天地人文出版社列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这一意见不正确。理由见《若干意见》第50条的规定,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由合并后的法人做当事人。在本案中,人文出版社与天地出版社合并,更名为天地人文出版社之后,合并前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由合并后的天地人文出版社作为本案当事人,所以理由不成立。总之,合并前的法律行为应由合并后的法人做当事人。
解析:
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回避,理由是:张某是被告天地人文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郝某的内弟。法院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但被告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第一.张某只是陪审员,而不是审判员;第二.本案当事人是天地人文出版社,而不是该社的法定代表人,陪审员张某和法定代表人郝某有近亲属关系不等于和天地人文出版社有近亲属关系。被告申请复议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被告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1) 据我国民诉法第45条规定:回避可以适用于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在内,所以张某只是陪审员,而不是审判员的理由不能成立。
(2)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49条规定:法人可以作为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以陪审员张某和法定代表人郝某有近亲属关系不等于和天地人文出版社有近亲属关系为异议的理由也不成立。
解析:
5.一审法院宣判后,天地人文出版社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天地人文出版社又提出反诉,提出平安印刷厂所印刷的小学教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这一反诉?
B市中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该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解析:
6.据查,B市秀山区学海书店、B市团结区育英小学分别拖欠天地人文出版社书费6万元、5万7千元,虽逾期未付,但天地人文出版社从未向两者主张其债权。平安印刷厂如果得知天地人文出版社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对B市秀山区学海书店、B市团结区育英小学提起诉讼?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直接对B市秀山区学海书店、B市团结区育英小学提起诉讼,对B市学海书店的诉讼可以向B市秀山区法院提起,对B市育英小学的诉讼可以向B市团结区法院提起。
解析:
7.假设在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平安印刷厂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6题中的诉讼,河东区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诉讼如何处理?
河东区法院对该代位权诉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另行起诉。
解析:
8.受理第7题中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做出怎样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解析:
9.如果平安印刷厂没有提起6题和7题中的诉讼,在河东区人民法院和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天地人文出版社无力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实现平安印刷厂的债权?
该题意思是只提起了一个对主债务人的主债务诉讼,没有提代位权诉讼,判决做出以后发现债务人无力偿还,但是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解析:
某甲是一名养猪专业户,为解决暂时资金短缺,甲向其同村乙借钱1万元,并以自己的一套红木家具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其后数日,甲因同样原因又向丙借钱8000元,并同丙签订了质押合同,把家具交付丙占有。丙在占有家具的过程中发现家具出现漆皮脱落等损毁迹象,于是将家具送到丁处修理维护。现因丙不支付丁的相应修理费用300元,该家具被丁扣留。
请问:
10.如果甲与乙之间抵押合同的标的是甲所有的一套房屋,该抵押关系是否生效?
不能生效。《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解析:
11.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生效。双方在订立质押合同的同时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解析:
12.本案涉及的修理费用应由谁承担?
本案中修理费用应由与丁有修理关系的丙承担,并由丙向所有权人甲请求支付。
解析:
13.本案中对该红木家具乙要求行使抵押权,丙要求行使质押权,丁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由于抵押权未办理登记,根据《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乙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在丙的质押权与丁的留置权之间,丁的留置权有优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13493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