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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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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

单项选择题

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D)

A. 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

B. 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

C. 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D. 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解析: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利益是个客观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的认识和实现过程要通过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是主客观的统一体。追求利益离不开人们有意识的参与,但利益仍然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和利益存在如下关系:1、法律对于利益有积极的作用。(1)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机制来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从而实现其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因此,A项正确。 (2)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通过法律的调整来实现的,道德、政策等也能分配、表达、调整利益。但是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对利益进行选择。因此,B项是正确的。2、利益对法律的决定作用。(1)在法律的起源时期,法律的产生是利益分化所致。(2)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律的根本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利益决定的。 (3)法律的发展受利益发展的影响。利益的发展影响和制约法律的发展方向和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因此,利益是独立于法律的,法律只是表达和调整利益,而不是决定利益的产生。所以D项错误。民法的诚信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不欺不诈,重信用,自觉履约。该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反思和限制,强调当事人不仅通过意思自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要遵守社会公德,讲诚实信用,不得侵害体现这些社会公德的社会利益。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因此,C项是正确的,不能选。法律与利益是2005年大纲新增的考点,考生一定要注意当年大纲新增的考点。

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C)

A. 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B. 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C. 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D. 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

解析:形式逻辑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是由一般性的前提推出具体性的结论。演绎推理在法律中表现为三段论。由大前提(法律)、小前提(案情),推出结论(当事人的法律后果)。题中交通法规禁止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车道(前提),甲某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案情),如果按照演绎推理,那么应该得出对甲罚款的结论。但交警对甲未予处罚,由此可以看出,交警并没有采用演绎推理的方法。此外,归纳推理指的是从具体情况中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方法,题中,交警并没有采用归纳推理的方法。综上,交誊没有采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所以A项错误。行政解释是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针对不属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行政解释。是一种正式解释,只有国务院和国务院下属的各部秀才能进行行政解释。交警是无权做行政解释的,所以 B项错误。交警在对事件的处理中使用了辩证推理,所谓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当两种利益相互冲突时,人们必须作出一些价值判断,对利益进行估价称量,从而决定哪种利益更需要保护。题中涉及到的是孕妇的生命利益和交通秩序的社会利益,交警最终选择了保护孕妇的生命利益,这就是一种价值判断。所以C项正确,应当选。该事件反映出生命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冲突,所以D项错误。

3.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D)

A. 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

B. 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

C. 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

D. 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解析:根据权利的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权利可以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叫对世权,是针对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社会上的人,其特点是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所有权是典型的绝对权。A项认为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是错误的,因此,不应选A。相对权是又叫对人权,是针对特定的义务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廖某虽然不是住房的所有人,但是廖某在装修该房时由于过错,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因此廖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项错误。此外,有法律规则的时候应当适用法律规则,只有在法律规则冲突或者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该案是典型的侵权案件,应当适用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所以C项错误。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法院审判时能直接引用的规范,在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主要指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指的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形式与效力的规范,在我国主要指习惯、判例、政策等,非正式渊源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法律的辅助性渊源。因为该案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调整。因此,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所以D项正确。

4.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A)

A. 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 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 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 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解析:法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权利受到侵害时,主体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寻求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律权利的一种,该权利是由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范所规定和保障的,因此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A项正确,应选。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下,才能免除法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也没有规定产品侵权责任可以在此种情况下免除。因此,B项错误,不能选。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而本题中的情况应该属于产品侵权责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处理方法和责任承担者的。因此,不适用公平原则来调整。C项错误,不能选。风险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无法预料的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风险责任是指由主体来承担各种非正常的损失的责任,主要包括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风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应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来承担风险责任,D项错误,不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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