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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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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

分析题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因此,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根上述司法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具有原告资格。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都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面已经分析了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分配职权的行为,不是针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

3.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盾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1.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 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 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丁某有多个行为,包括:

(1)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丁某仿照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丁某伪造的银行存单,根据第177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也就是说,某些犯罪行为是由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的,如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时,便成立牵连犯,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也与此同。丁某伪造的银行存单,是通过伪造印章的手段实现的,而伪造印章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此丁某的这两个行为成立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当定伪造金融凭证罪。

(2)丁某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做抵押,获得100万元贷款的行为,根据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丁某是通过伪造金融凭证来实施金融凭证诈骗,伪造行为和诈骗行为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3)此外,丁某利用伪造的存单骗取贷款的行为还触犯第193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丁某一行为同时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这些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包容关系,法条竞合时,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罚。丁的行为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4)《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张某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丁某获得贷款后,送给张某5万元,根据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应构成行贿罪。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朱某:朱某明知丁某利用伪造的存单实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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