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
单项选择题
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D)
A. 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 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 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解析: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把旨在产生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发表出来的行为。一个完备的意思表示需有下列几个要件:1、客观要件,就是必须有表示行为。表示行为就是发表内心意思的行为。比如在合同书上签字,就是把自己的内心意思表达出来的行为。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1)须有效果意思。效果意思就是想使自己的行为发生一定效果的意思。比如说想签订合同就是一个效果意思。(2)须有表示意识。表示意识是表意人对其表示行为所应具有的意义是清醒理解的那样的心态。也就是说,表意人完全了解他的表示在一般人看来意味着什么。比如说签订合同,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同他人签订一个合同,以后要受合同效力的约束。这就是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3)须有行为意思。行为意思是实施行为的意思。换句话说,如果该行为是他主观上想要实施的,结果他实施了,那么其行为是具有行为意思的。比如说自觉自愿地签订了合同,那就是有行为意思。再比如被人麻醉后给按了手印,就是不具有行为意思。3、行为能力要件。就是说行为人要具有行为能力。凡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意思表示,都不能被认为是意思表示。联系意思表示的要件来分析本题中乙的行为是否是一个完备的意思表示。首先乙在教授设置的签字簿上签名了,那么他是有表示行为的。但是从主观上来看呢,乙没有想使自己的行为产生一个买卖合同的意思,也就是说乙的行为没有效果意思,他没有想到要和教授签订一个合同。既然乙的行为不具备效果意思,那么他的意思表示就有瑕疵的,是没有满足意思表示的要件的,因此乙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一个意思表示。既然乙没有意思表示,那么甲乙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B)
A. 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 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 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 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丁是被甲的蜜蜂蛰伤的,看似应该由甲负责任。但是甲的蜜蜂蛰丁并不是因为甲的过错所致,而是因为乙的猪撞翻了蜂箱所致,所以应该由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对整个事件负责。本题中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虽然去帮乙喂猪了,但是一次的偶尔行为还不能使丙成为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本题中猪的饲养人还是乙,所以应该由乙对丁的医疗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印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
A. 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 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 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 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解析: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相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民通意见》第97条的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也就是说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既然要征得对方的同意,那么对方就有不同意的权利。所以本题中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因此选项A中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民通意见》97条的规定,甲应该依照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建材堆放时间超过了约定的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因此选项C、D中的说法是正确的。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这属于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民通意见》第100条的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因此,选项B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4.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贷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贷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A. 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 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 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 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解析:《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中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双方的债务都是金钱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是本题中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学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自然债。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其本质属性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的,但双方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行使权利。对方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到达后的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仅就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因此本题中即使乙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仍然有权主张抵销。至于乙公司是否提出异议,那要看乙公司是否愿意放弃自己的时效利益。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5.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D)
A. 构成缔约过失
B. 构成欺诈行为
C. 构成不当得利
D.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所谓缔约过失,我国《合同法》第42条有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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