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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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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

单项选择题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丁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 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守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具体的要求: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要求和体现。根据以上内容,习惯并不是明文的规定,所以可能不被人们了解,因而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而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以最高行政机关不能制定犯罪与刑罚方面的法律,罪刑法定中的“法”也不包括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B项错误,不能选。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即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轻法溯及既往,即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所以C项正确,应当选。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属于简单罪状。这种罪状多用来描述人们熟知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这种立法体例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D项错误,不能选。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 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 甲与乙都对内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理解因果关系要注意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题中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而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中断,因此二者不具有因果关系,A项正确,不应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乙在送到医院的过程中因司机交通肇事遭遇车祸身亡或者送到医院后因为医生的过失而死亡,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都中断,但司机交通肇事的行为和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B项中甲的行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甲重伤乙的行为以及将乙扔入水中的行为,从整体上看是一个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并且该杀人行为直接导致乙死亡,因此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项正确,不应选。

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务难点主要表现为特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问题: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打人的行为与死亡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追究刑事责任而言,因果关系仅仅具有客观基础地位。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让行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但是最终判断行为人对结果要不要负刑事责任,除了要具备客观性的基础(即因果关系)以外,还要求具备主观上的罪过。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即使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对结果也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所以C项正确,不应选。

认定因果关系的难点还在于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的情形。题中乙向丙的食物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甲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乙二人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丙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应认定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D项错误,应当选。

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B)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解析:《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甲明知汽车疾驶时突然急刹车会导致死亡的结果,但采用放任的心理实施了该行为,导致乙死亡的结果,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所以,B是正确选项。值得注意的是,甲并没有积极追求出现乙死亡的结果,因此不是直接故意。考生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故意一般出现在以下情形:其一,行为人为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二,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结果的出现。总之,间接故意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不计后果,放任危害后果的产生。

4.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 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 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 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人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 《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拒不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因不作为而构成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应尽的义务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3)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带儿童出去游玩就负有照顾的义务。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职责并不是阻止犯罪,因而不构成不作为的渎职犯罪。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同理,D项中过路人甲并没有报警的义务,因此不存在拒不履行行为的条件,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D项错误,不能选。B项中,甲将其侄子乙带出去,这种先前行为使得甲负有照顾、解救乙的义务,因此甲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错误,不能选。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持有法律禁止的物品而构成的犯罪。该种犯罪的表现形式就是持有的状态。而这种“持有”必须是行为人内心清楚、有意识的持有。甲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由于他不知道这就是毒品,因此他的持有并不是持有型犯罪中有意识的持有。甲第二天发现是海洛因,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他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意识到该物品是毒品后立即销毁,因而不构成有意识的持有,所以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项正确,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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