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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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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真题试卷

单项选择题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A)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受监护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分类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年龄,一个是智力。年龄以18周岁和10周岁作为分界点。《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A项正确。

2.甲、乙、丙为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甲退伙,丁同时入伙。甲退伙时分担了合伙债务。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由( )。(A)

A. 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B. 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甲、丁不承担责任

C. 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甲不承担责任

D. 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乙、丙应当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当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丁是在甲退伙的同时才人伙,而合伙的债务承担的范围只能对合伙人,因此丁不应当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A项正确。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 )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C)

A. 主管部门授予它经营管理

B. 集体经济组织授予它经营管理

C. 企业所有

D. 企业出资人所有

解析:《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C项正确。实际上,按照法人的定义,法人就是以它的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作为法人的一种也不例外。

4.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 )。(B)

A. 主体的行为能力

B. 意思表示

C. 行为的客体

D. 行为的形式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而意思表示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民法最强调意思自治,所以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因此,B项正确。C项中的行为的客体是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进行民事行为的内容,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项的主体的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而非核心要素。D项中的行为的形式是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在某些民事行为要求必须具备某些特别的形式才能生效,比如要求书面形式才能生效。

5.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由( )承担。(B)

A. 表见代理人

B. 被代理人

C. 第三人与代理人

D. 第三人

解析: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意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以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合同法》即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其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制度主要是要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即交易相对人为善意;(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6.某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是( )。(C)

A. 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800万元

B. 发起人共3人,其中2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 某发起人以劳务出资,作价50万元

D.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占出资总额的35%

解析:《公司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A项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B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劳务出资不能转让,也很难用货币进行估价,因此劳务不能作为股份公司的出资方式。因此C项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据此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7.以下有关股东直接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A.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直接诉权进行限制

B. 持有一定数额股份的股东才能行使股东直接诉权

C. 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D. 控股股东不得成为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

解析: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提起的要求实现其作为股份所有者而拥有的某项权利的诉讼。所谓直接,指的是股东提起有关诉讼时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的是自己的权利、诉讼的结果也是使股东受侵害的权益得到责任人的直接弥补。《公司法》第 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C项正确。控股股东也会侵害到股东的合法权益,当然可以成为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因此D项错误。股东直接诉权属于对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利,公司章程不能对其进行限制,因此A项错误。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相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大股东、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152条对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的持股数量有明确规定。该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区别对待: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权视为单独股东权,而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权视为少数股东权,即股东须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因此,B项针对的情况是股东派生诉讼,所以B项错误。

8.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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