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50
分析题
1.案情:徐某1990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4年11月刑满释放。1998年,徐某在某市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牟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徐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徐某聘用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陆某等六名妇女卖淫,陆某又将二名刚满 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林某来到后反悔,徐某将之强奸,逼迫其卖淫。一次,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徐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1998年6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1个月前被查出患有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李某嫖宿过。2005年春该娱乐城发生大火,娱乐城严重烧毁。经查有人点蜡烛不小心点燃棉被,但主要是因为徐某在消防部门多次警告后仍不增加消防设施,更改消防装置。
问题:试分析上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关于徐某的行为。
(1)徐某成立组织卖淫罪。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不单独构成强迫幼女卖淫罪,而是作为一般的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采用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仍然定强迫卖淫罪,不单独构成强奸罪,然后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已经将强奸理解为强迫的一种手段方式,并且包容在强迫卖淫罪之中了。
(2)徐某不更改消防设置,失火后无法及时有效救火,应该成立消防责任事故罪。
(3)徐某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应该从重处罚。单位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相应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种犯罪仍然是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从重处罚。
(4)徐某成立累犯。徐某1994年11月刑罚执行完毕,而在1998年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确定是否成立累犯。因为犯新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所以,成立累犯,从重处罚。
2.关于其他人的行为。
(1)李某和赵某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本来应该是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行为,是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但是,刑法为了强调对这类行为的调整和打击,已经通过相应的条款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因此,对于这种协助行为直接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罚。
(2)李某明知犯罪对象是不满刑罚规定年龄的幼女还予以嫖宿,还成立嫖宿幼女罪,对之,按照协助组织卖淫靠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
(3)陆某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陆某引诱的犯罪对象是未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幼女,因此,成立该罪。
(4)罗某的行为成立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出租行业、娱乐行业等单位的人员只要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就构成包庇罪,其中,包括为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也是包庇罪。
(5)陈某成立传播性病罪。陈某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还要进行嫖娼活动,情节严重,成立犯罪。
解析:
2.案情:郭某在国外期间,加入国外某情报组织。回国后,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国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由B区人民检察院向R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间谍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郭某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改判郭某死刑,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拟待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用注射的方法将郭某执行死刑。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方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本题在以下方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郭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依法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不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 B区人民法院管辖。
3.二审法院对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本案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解析:确定案件管辖取决于案件的性质、案情轻重、发生地点、影响大小等不同特点。案件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内容。前者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本题主要的法条依据有:
《刑事诉讼法》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19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00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或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刑诉解释》第275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情:2000年5月12日,甲、乙两厂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厂供应甲厂洗衣机零配件5万套,每套价格10元;乙厂于同年6月10日,每月交货1万套;甲厂于签约后10天内付乙厂定金5万元;乙厂每月月底交货,甲厂收货后10天内验货付款;违约责任为未履行货物价款的5%。甲厂依约付给乙厂定
金。在乙厂履行了第一、二批交货义务后,适逢一外商紧急求购这种洗衣机零配件,出价远远高于甲厂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于是乙厂就另和外商签订了以这种洗衣机零配件为标的的购销合同。由于生产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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