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26
分析题
被告人董玲(1987年9月出生),自2002年3月始在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2002年7月至11月间,董玲多次将仓库内的高级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董前后所盗色纱总价值一万余元。12月初,董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董交出了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念其年纪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12月6日作出开除董的决定。
董认为自己老老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 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离开留宿的四楼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腈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巧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玲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想愈怕,向自己的父母哭诉,希望父母为其隐瞒,因为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说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机关自首。董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的事实;(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4B3宿舍;(4)女工郑某证明,13日凌晨3点多,董在女工宿舍洗脸,向其打听时间,郑告知其当时是3点15分;(5)消防部门推断,发火时间是13日凌晨4点;(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人现场,当时是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玲家邻居王某等7人的证言表明,董玲在 13日回到家中后,对自己如何逃离火灾现场的说法前后不一;(9)董玲在公安处的多次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
1.关于火灾事件中所列举的证据中,主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组成?有无直接证据?请指出。
以上所列举的证据中有如下种类:
证人证言:公司职员张某、李某、林某、吴某、陈某、郑某,保安员赵某,董玲家邻居王某等7人等人的证言;
鉴定结论: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原因的鉴定结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董玲的供述。
其中,董玲的供述与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为直接证据。
解析:
2.如果你是董玲的律师,辩护时应当注意哪些量刑情节?
如果我是董玲的律师,在辩护时我会注意以下量刑情节:
(1) 董玲在实施职务侵占与放火行为时,不满18周岁,此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
(2) 董玲在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后,已将全部赃物退还,没有给所在公司带来财产损失,此属于可以考虑的酌情从轻情节;
(3) 董玲在实施放火行为后自首,这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4) 董玲在受司法机关审查的期间,认罪态度好,这属于可以从轻的酌情情节。
解析:
3.陆光平系河东市经营服装贩运的个体老板。年初时,赴新、马、泰、港、澳一带旅游,回国后没有直接回家,去到河西市逗留,租住在河西市新世纪酒店(位于该市上河区)。一日中午,陆在河西市邮电局驻新世纪酒店的邮电所内,向天州市的陈勇发送了一邮件特快专递。下午,该邮电所职工何任在处理邮件时,发现此邮件中夹带了6克的海洛因,并立即向上河区公安分局举报。
上河区公安分局值班干警陈新接到举报后,立即向所在的第5刑警大队队长江涛汇报。江涛立即带上陈新,火速赶往该邮电所。根据邮电所提供的发件人地址线索,两人追查到陆光平所租住的3113号房间。酒店服务人员告诉他们陆中午离开后,还没有回来,于是江涛命令服务员打开该房间,江、陈二人对房间进行突击清查,结果发现一装有8.7克海洛因的白色小袋和一装有12万元港币现金的黑色皮夹。江立即电召大队中的9名干警,一起埋伏在该酒店,至傍晚陆光平回来时将其擒获。
在第一次对陆的讯问中,陆声称,根本不知道有什么海洛因,肯定是有人要陷害他;至于12万元港币现金,是他在澳门赌场赢来的。陆同时提出要求请律师。讯问的干警告知他,在没有落实他的身份与初步调查清楚之前,不能让他请律师。之后,经过七个日夜的连续讯问,陆终于承认以下几件事实:(1)特快专递中的6克海洛因是按约定寄给“道友”(毒友)的;(2)房间内的8. 7克海洛因是留给自己吸食的;(3)自己接受了澳门一小毒枭“大头虾”的聘用,担任传递毒品与毒赃的联络员,12万元的港币是准备交给当地另一联络员“单眼”的;(4)另外,自己还在国内4次利用贩卖服装的机会贩毒,累计贩卖36克。于是,该公安分局为陆补办了拘留手续,并于当天通知了其家人。陆的家人立即聘请了名律师庄洋,委托其处理此案。
第二日,律师庄洋赶至上河区看守所,要求会见陆光平。分局负责干警告知其,由于本案涉及重大跨国集团犯罪,在侦查期间不允许会见嫌疑人。庄洋追问,陆光平案到底涉及什么犯罪,该干警回答“无可奉告”。
三月后,上河公安分局除收集到邮电所何任与天州市陈勇的证言外,没有能收集到其他新的证据。于是,该局作出决定,将陆光平案以贩毒为案由移送上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洛因共 14.7克随案移送,港币1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上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上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罚金3万元。
本案上河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活动中,在程序上存在着一些错误。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将这些错误指出来,并请说明正确的做法。
上河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本案件的活动中,有如下几处错误:
(1) 公安干警江涛与陈新在情况并不紧急的情况下,没有申请并出示搜查证,并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下,搜查了当事人的房间与物品;
(2) 该局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没有立即办理拘留手续,而是在七日后才补办。在不紧急的情形下,应当办理拘留手续并出示拘留证方可采取拘留措施。
(3) 负责讯问的干警告知其不能请律师是错误的,在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利委托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4) 连续七个日夜连续讯问,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实际上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的做法,这是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
(5) 本案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公安机关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错误的。所谓“重大跨国集团犯罪”的理由并非不允许会见的法定理由,更不能解释为国家秘密。
(6) 在侦查程序中受犯罪嫌疑人委托而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本案中负责干警拒绝告知的行为是错误的。
(7) 该公安分局在法院还没有作出裁判认定并处理前,就将案件中的12万元港币“没收上缴国库”,严重违反了程序。应当将该“赃物”随案移送或待法院裁判后处理。
解析:
某市乡镇企业局下属A造纸厂法定代表人厂长李某因本地资源缺乏,纸浆生产能力不足,拟出售本厂现有2184板纸机一套,另行购人小型纸机。李某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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