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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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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91

分析题

案情:潮汐公司和海浪公司签订行纪合同,约定海浪公司在A省销售潮汐公司生产的x机器。位于A省B市的大海公司欲购买一批x机器用于生产,即于2月1日向海浪公司发出要约,称愿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购买10台×机器,同年10月1日前交货。海浪公司回复说每台价格21万元,10台机器同年7月1日即可交货,如果大海公司同意请在下月1日之前回复。大海公司即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准备与海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当月28日海浪公司却突然通知大海公司,由于别人出更高的价格,数量很大,所以上次的回复作废。大海公司因此损失10万元。 甲原为大海公司的高级业务员,代表大海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持有大量盖有大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后来甲因举家迁居到A省另一个城市C市而辞职,但空白合同书并未交回。同年4月甲在C市遇到海浪公司的经理乙,两人很投缘,商谈达成一致后甲持大海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海浪公司为卖方,大海公司为买方,10台x机器,每台20.5万元,同年 7月1日前交货。

同年8月,大海公司因拓展生产,需要一台大型y机器。y机器价值约枷万元,大海公司一段时间内无力承担,于是与海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海鸥公司按照大海公司的要求向海豚公司购买 y机器一台,出租给大海公司,租期为5年,按月支付租金,每月10万元。

1.4月甲代表大海公司与乙所代表的海浪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该合同有效。由于甲有理由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为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解析:本题考点为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甲持有大海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就可以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如果海浪公司出售给大海公司的x机器有质量问题,大海公司知道该机器是潮汐公司生产的,大海公司应该向潮汐公司还是海浪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大海公司应向海浪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海浪公司是大海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且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都直接归属行纪人。

解析:本题考点为合同的相对性和行纪合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虽然x机器的质量问题是由于潮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但仍应由合同一方海浪公司向大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行纪合同的规定也是海浪公司作为行纪人对其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签订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如果大海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y机器有瑕疵,谁应对这一瑕疵承担担保义务?为什么?

海豚公司应对y机器的瑕疵向大海公司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本题中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是由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解析:本题考点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义务。本题中的租赁y机器的合同实际为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同时,出租人(买受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4.如果在大海公司与海鸥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归属,则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所有权应归属何方?为什么?

y机器的所有权应归海鸥公司,即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没有规定,依《合同法》的规定应归出租人。

解析:本题考点为无约定时融资租赁的所有权归属。《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因此,如果在大海公司与海鸥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归属,则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即海鸥公司。

5.如果在大海公司与海鸥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归属,4年后大海公司改投入另一产业,于是自作主张将y机器卖与浪花公司,这一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这一合同效力待定。由于大海公司并不享有y机器的所有权(含处分权),大海公司的卖出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解析:本题考点为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大海公司将y机器卖出而未经权利人海浪公司追认时,该合同并非有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

案情:2006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阳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阳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公司。五个发起人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阳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阳光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6.发起人协议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足。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不合法。

解析:《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2000万元股份总数的,35%是7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足。《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北京阳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中关于因一方原因致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赔偿责任的约定也是合法的。在公司未登记前,发起人一方违约,他方可行使解除权。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迟延履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参考《合同法》第94条规定。《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这种约定是合法的。

7.如果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何种法律后果?发起人承担何种责任?

如果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则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如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的银行贷款50万元;对认股人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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