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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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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89

分析题

2006年2月1日,梁某与刘某夫妇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合同,从张某那里购买一套二手的商品房。2006年3月1日,梁某向张某交纳了30万元的购房款,同时,张某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梁某。2006年4月1日,梁某和刘某二人搬进了该房。在2006年7月1日时,梁某与张某二人到房产局办理房屋登记,2006年?月1.5日,房产局向梁某颁发了房产证。2006年7月20日,刘某发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和梁某的名字,但是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房主的名字只有梁某而没有自己的名字。刘某对此提出了异议。2006年8月1日,梁某与邻居冯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建造房屋时,不应当超过梁某房屋的高度,以免妨害梁某家的采光权。2006年8月15日,梁某与冯某对此进行了登记。2006年11月1日,梁某瞒着刘某把房子卖给了官某。官某查询了房屋登记簿,得知梁某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支付了25万元的购房款购得了该房屋。2007年1月3日,官某因患有胃癌死亡,官某的儿子官小平继承了官某的房屋和其他的遗产。2007年2月 15日,官小平办理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

1.刘某发现登记簿上没有自己名字时有什么救济措施?

刘某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刘某发现登记簿登记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如果梁某同意更正,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变更。如果梁某不同意更正,刘某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梁某对冯某的土地取得了何种权利?何时取得?为什么?

梁某于2006年8月1日取得了地役权。

解析:所谓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梁某与冯某于2006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目的是禁止冯某建设的楼房过高,阻碍梁某不动产的采光,因此,该合同属于地役权合同,梁某对冯某土地取得了地役权,而且该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只是不能够对抗第三人。2006年8月15日,双方进行地役权登记以后,该地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官某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官某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

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房屋作为梁某与刘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梁某在没有取得刘某的同意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由于官某在受让房屋时是依据土地登记簿进行交易的,认为梁某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官某属于善意的受让人,而且他又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的受让,并且已经与梁某办理了房屋的登记,所以官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刘某的损失,刘某可以请求无处分权人梁某进行赔偿。

4.官某对冯某的土地是否同样享有梁某享有的权利?为什么?

官某可以对冯某的土地享有地役权。

解析:本题涉及地役权的从属性。所谓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一命运。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我国《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官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地役权与需役地使用权同一命运的属性,而且冯某又没有与梁某就地役权做出特别的约定,因此,官某可以对冯某的土地享有地役权。

5.官小平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如果可以,什么时候取得?

官小平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时间是2007年1月3日。

解析:如上所述,官某依据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官小平在父亲死后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题中,2007年1月3日,官某因患有胃癌死亡,官小平继承了官某的房屋。该继承从官某死亡即.2007年1月3日开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官小平也就从2007年 1月3日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2003年12月31日,方某将自己的2所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月租金2 000元,租赁期限5年。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房屋由于大雨出现了裂缝,刘某多次要求方某修理,方某都没有修理,刘某因此自己花费400元钱,请人将房屋加以修理。同时,又花费了2 000元将房屋装修了一下,然后以1 500元将其中的1间转租给了肖某,租赁期限为2年半,方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2005年3月,肖某在倒车时,将其居住的房屋的一墙撞倒,方某要求肖某和刘某承担责任。2006,年3月20日,方某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将其租给刘某使用的房屋卖给王某,并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2006年4月25日,王某要求居住的刘某搬出房屋。

6.刘某是否有权要求方某返还自己的2400元修理和装修费?为什么?

刘某有权要求方某返还400元的修理费,但是无权要求其返还2 000元的装修费。

解析: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题中,方某与刘某未达成租赁物维修义务的特别约定,所以对于应当由出租人方某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刘某要求方某承担此义务时,遭到方某拒绝,刘某自行维修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方某承担400元的修理费。其次,刘某无权要求方某返还2 000元的装修费。根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中,刘某未经方某的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不但不能要求方某返还2 000元人民币,相反地,方某可以要求刘某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解除合同。

7.方某在房屋被撞以后应当要求谁承担房屋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方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肖某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首先,《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承租人刘某将房屋转租给肖某,出租人方某在得知后没有表示反对,按照交易习惯,通常视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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