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62
分析题
案情: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为邻居,王某家养一小狗。一日,工某不在家,小狗被关在门外。张某家6岁孩子小宝见到小狗后,有些害怕,于是贴着墙走,谁知小狗还是上前将小宝咬伤。恰逢李某路过,见小宝被咬伤,敲张家门,张家亦没人,于是,李某带小宝去医院打针。临走时,李某怕小狗再次伤人,于是将小狗一起带走。途中,小狗挣脱狗链逃跑,李某将小宝放在路边,跑过去追小狗,结果还是没有追上,回来找小宝时,发现小宝被路过的启行车刮倒,手臂擦伤。李某带小宝到医院,打狂犬疫苗花费150元,治疗擦伤花费100元。
问题:
1.李某是否应对小狗的跑失承担责任?
李某不对小狗的跑失承担责任。李某带走小狗是为防止小狗再次伤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无因管理财产的灭失不承担责任。小狗挣脱狗链逃跑,与李某无关,因此,李某不承担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条是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他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此,在处理因无因管理人行事不当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害时,也应对这一点予以考虑。一方面,要鼓励互相帮助,不应使无因管理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有人以帮人为名损害他人利益。管理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管理人损害的,应由管理人承担责任;管理人基于一般过失造成被管理人损害的,则应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本题中,李某带走小狗是为防止小狗再次伤人,属于无因管理,而对于小狗挣脱狗链逃跑一事,李某并无过失,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责任。
2.李某是否应对小宝的擦伤承担责任?
李某对小宝的擦伤承担责任。李某带小宝去医院打针是基于无因管理,正是基于这一先行行为,李某应负担一定的管理、照看义务。李某将小宝独自放在路边,没有对小宝尽到保护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应对小宝的受伤承担责任。
解析:基于第2题的原因分析,李某带小宝打针是基于无因管理,但是,小宝年仅6岁,李某为了追小狗而将小宝置于路边,显然没有尽到应有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对由此给小宝带来的损害承担责任。
3.李某可否向张某主张偿还打狂犬疫苗的150元钱?
李某可以向张某主张打狂犬疫苗的150元钱。李某出于无因管理,带小宝去医院打针,因此花费的费用李某有权主张张某偿还。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无因管理人享有支出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清偿所负必要债务的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本题中,李某带小宝打针支出的150元,属于必要的费用,因此,有权请求张某偿还。
4.李某可否向张某主张偿还治疗擦伤的100元钱?
李某不能向张某主张治疗擦伤的费用。李某因其先行行为,对小宝的擦伤负有责任,因此不能向张某主张该擦伤治疗费。
解析:通过以上对第3题、第4题的分析,李某应对小宝的擦伤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小宝擦伤的治疗费用应由李某承担,李某无权基于无因管理请求张某承担此费用。
5.李某可否向王某主张偿还打狂犬疫苗的150元钱?
李某无权向王某主张打狂犬疫苗的150元钱。针对小宝被小狗咬伤一事,李某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民事关系,李某应向张某主张打针费用,再由张某向王某主张打针费用。
解析:李某与张某之间基于无因管理,形成一组债的关系;张某与王某之间基于侵权关系,形成一组债的关系,但是,李某与王某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债的效力只发生在相对人之间,因此,李某无权向王某主张打针的费用。
案情:
王某是甲公司的采购员,经常代表甲公司到乙公司进行采购,后来,王某辞职离开甲公司,且乙公司知道此事。一日,乙公司新到一批紧俏货物,想问甲公司是否需要,但一时找不到甲公司负责人,遂打电话给王某,让其帮忙问甲公司是否需要,王某并未请示甲公司负责人,即以甲公司的名义定下该批货品,并赶去签订合同。事后,甲公司知道此事,但并未表示反对,并接受了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后来,市场情况突变,该种货物开始滞销,甲公司遂以自己并未订立合同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王某见此情形,决定自己买下该批货物,并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王某款到之日起,货物所有权归王某所有。3日后,王某向甲公司支付贷款,货物仍放在甲公司仓库,约定5日后王某拉走货物。王某支付贷款的第二日晚,仓库发生火灾,将货物烧毁。
问题:
6.王某代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王某代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王某代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7.甲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甲公司在知道订立合同了事后,并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对王某的代理行为表示同意,作了追认。因此,甲公司知悉王某代理行为后,王某的代理行为因获追认而产生效力,且甲公司已经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合同已经成立。由于乙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甲公司在知道订立合同一事后,并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因此。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8.王某从甲公司处购买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
所有权在王某交付货款时转移。一般来说,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以交付为标志,但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当事人的约定。
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王某约定自王某付款时所有权转移,因此,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二者约定为准。
9.货物烧毁的损失由谁承担?
货物烧毁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货物的风险随着货物的交付而移转,王某虽已获得物的所有权,但货物仍由甲公司占有,未完成交付,故风险仍由甲公司承担。
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动产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本题中,货物被烧毁时,并来完成交付,依然由甲公司占有,因此,应由甲公司承担风险。
2006年,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组建了S市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出资人民币 l 500万元,出任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钱某注资人民币500万元及厂房一栋,经评估厂房价值1 200万元;孙某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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