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34
分析题
甲男、乙女、丙女是父丁和母戊的三名子女。父丁母戊夫妇于1968年购置房屋两间。甲男于1978年结婚,并分家另过。同年9月,父丁因病去世,其遗产未做分割、父丁去世后,母戊与、乙女、丙女共同生活。1996年、1997年乙女、丙女相继结婚,并搬出另过。母戊独立生活。2004年6月,母戊与乙女、丙女乘坐旅游巴士到峨眉山旅游,由于天下大雨,山陡路滑,旅游巴士司机不注意,在盘山道的一个急拐弯处坠入山涧,车上五十多名乘客全部遇难,其中有母戊、乙女、丙女。丙女由于座位位于司机的旁边,旅游巴士在往山下翻滚过程中丙女被从车的风挡玻璃甩出,先死亡。母戊、乙女经法医检验,无法确定二人确切的死亡时间。乙女的丈夫及独生儿子料理了三人后事。丙女已与其丈夫离婚,儿子随丙女共同生活。在整理母戊的遗物时发现,母戊于2004年5月10日到公证处立下了遗嘱,遗嘱中写到:“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乙女。”母戊、乙女、丙女去世后,乙女的丈夫及儿子便搬到诉争的两间房屋中居住。甲男之妻见乙女的丈夫霸占了老人的财产,便怂恿甲男向乙女的丈夫索要房屋,乙女的丈夫以三人的后事是他及他的儿子料理的,且母戊在遗嘱中已经将房屋给了乙女为由,拒绝腾退房屋。甲男因向乙女的丈夫及儿子索要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未果;遂于200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母戊、乙女二人谁先死亡?
应当推定母戊先死亡,乙女后死亡。
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先后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母戊、乙女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母戊是长辈,故应当推定母戊先死亡。
2.乙女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
乙女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乙女的丈夫及儿子继承。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乙女死亡后,乙女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乙女的丈夫及其儿子继承。
3.丙女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
丙女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母戊、丙女的儿子继承。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该条规定的即是代位继承制度。本案中,丙女死亡后,丙女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丙女的儿子代位继承,母戊亦是丙女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母戊也有权继承。
4.母戊的遗嘱是否有效?
母戊的遗嘱有效。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5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母戊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和应继份额指定由乙女继承,遗嘱处分的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其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5.甲男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甲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由于甲男是向乙女索要自己的应继份额,即其父丁的遗产,而父丁的遗产一直未予分割,而转为共同共有性质,甲男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故对乙女的丈夫及儿子的起诉不能按该条的规定办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A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乙女的丈夫及儿子将全部房屋占为已有是在母戊去世之后,其行为侵犯甲的继承权的时间应当从二人侵占全部房屋的时间开始计算,故甲男的诉讼时效没有超过2年的期间。
6.本案的诉争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诉争房屋的1/8应当归甲所有,丙子继承1/16,乙女的丈夫及儿子继承13/16。
解析:根据以上法理分析,甲男只能继承其父丁遗产的1/4,即诉争房屋的1/8。丙女应当继承的1/8由其子继承一半,即诉争房屋的1/16,另一半即诉争房屋的1/16由母戊继承;母戊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1/2及继承父丁的1/8、继承丙女的1/16根据遗嘱继承,归乙女所有即诉争房屋的11/16,这一部分由乙女的丈夫和儿子继承,再加上二人继承乙女继承其父的2/16,二人总共继承诉争房屋的13/16。
百胜百货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张某订购一批新款流行时装,并给了张某一些空白合同纸(盖有百胜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规定授权期限为6个月,价款不得超过50万元,张某的酬金是1万元。张某持百货公司的介绍信到苏州寻找货源,不久即与当地依伊服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万元,约定依伊服装公司分两次供货,由百胜百货公司自提。合同订立后,张某不想在此地久留,于是委托其原来的合作伙伴李某代为订购,并将空白合同纸留给他一些,称自己去另一地考查,请李某订立合同后立即与他联系,但价款不能超过40万元。依伊服装公司通知百胜百货公司来提第一批500件服装,这批服装提回公司后,百胜百货公司认为张某购买的服装不属于新款流行,表示不承认这份合同,并通知张某撤销其委托授权,要其即日将所剩空白合同纸及介绍信送回。张某不同意百货公司的说法,认为这是百货公司授权不明造成的。张某接到通知后第三日,李某给张某来电称已与步健服装公司订立了价款为40万元的合同,10日后将货送至百胜百货公司。张某将此事告知百胜百货公司,百货公司称张某是于代理权终止后作出的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10日后,步健服装公司来送货,百货公司拒收,与此同时,依伊新服装公司再次通知提第二批货,百货公司也拒绝提货。
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7.百胜百货公司可否拒收步健服装公司送来的服装?为什么?
不能拒收。虽然张某是擅自转委托,因其持有百胜百货公司的空白合同纸,步健服装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这属于表见代理行为,该代理有效。被代理人百胜百货公司应收下服装。
解析: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A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本案中步健服装公司与百胜百货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百胜百货公司应依约收下服装以履行合同义务。
当然,百胜百货公司收下服装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受托人张某追偿其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 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400条也规定,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这些规定,百胜百货公司可向张某追偿。
8.百胜百货公司能否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就步健公司一事,百胜百货公司可追究受托人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以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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