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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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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5

分析题

案情:王东与张林均为1984年12月生,二人是好朋友。2002年时,王东尚在读高中,张林在一家公司工作。当年11月1日,王东与张林聊天时称本班的班主任乔老师对自己很看不起,时常批评自己。正说着,二人突然看到乔老师推着自行车下班回家,正路过看门大爷的狼狗前。该狗性格温顺,故平时不用链子锁。张林遂指了一下狗,作了个砸的手势,王东会意,把手中的石子向狗砸去,正中狼狗右眼。狼狗负痛性急,将乔老师腿上咬了一口。乔老师检查被咬处,见只有牙印未见出血,便没当回事,也没听他人劝告去打狂犬疫苗针。11月12日,乔老师狂犬症发作遂确诊死亡。次年1月,乔老师的丈夫提起侵权之诉。

问题:

1.对乔老师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参见上题《民通意见》第148条。本题中,王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林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经参加工作,有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张林教唆王东实施侵权行为,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张林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王东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乔老师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未及时去医院治疗,引起了死亡的后果。《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乔老师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解析:

2.提起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日起算?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题中,乔老师的伤害当时并未发现,后于11月12日确诊,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解析:

3.该案审理完结时,查明王东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其民事责任应如何负担?

《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如果王东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应由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4.本案若王东为侵权人,而王东之父母在此前的车祸中双双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已参加工作的哥哥均不希望王东与自己生活,其都有监护能力。王东自己没有财产,则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王东的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王东的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5.种牛生病及死亡带来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根据是什么?

应当由甲方承担。《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甲方有过错,乙方因此能够免责。

解析:

6.甲方能否成立留置权,为什么?

甲方不能成立留置权。主要理由有二:其一,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留置权是属于承运人的,就像承揽合同中,留置权属于承揽人的一样。《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是托运人,没有留置权。其二,留置,是债权人对合法占有的对方动产的扣留和拍卖。本案的甲方是以侵权的手段占有乙方的汽车,不但不能成立留置权,还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甲方是托运人,同时又是收货人。

解析:

7.乙方提存的做法是否正确?有无法律根据?

正确。《合同法》第316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101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的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死牛不适于提存,乙方变卖属于合法的行为。

解析:

8.提存费用由谁负担?

提存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本案的30元提存公证费属于提存费用。

解析:

9.提存的300元丢失,由谁承担责任?

提存的300元丢失,由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承担责任,因为其有过错,不能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免责。

解析:

10.提存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提存合同的性质属于保管合同。

解析:

案情: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某被举报有给国外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单某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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