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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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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7

分析题

1999年10月7日,农民贾某在集市上见农民张某在出卖一头大犍牛。贾某上前仔细观察以后,决定买下此牛,遂向张某问价。张某开价4000元,贾某还价2000元,张某不允。贾某拿出2000元硬塞入张某的口袋里后,牵起牛就走。张某见状急忙上前阻拦,告知贾某2000元买一头牛无论如何太少,并将贾的2000元塞还给贾某。贾某大怒扬言:“这头牛,老子今天要定了!”又见张某仍要阻拦,贾某遂对张某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将张某打倒在地,扔下2000元钱,牵起牛扬长而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耳被贾某打聋。贾某将牛牵走后,来到邻村好友屠户齐某处,将牛的来历告诉齐某并声称“有好处大家一起得”,提出以3000元将此牛卖给齐某。齐某表示同意,将牛买下后屠宰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找齐某了解案情,齐某称贾某1999年10月7日一直与其在齐家,并未到集市上去。问:

10.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

齐某的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包庇罪。

解析:齐某明知大犍牛是贾某以暴力手段强买所得的犯罪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收购赃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齐某明知贾某是犯罪的人,仍故意作假证明包庇,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13.贺东系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建筑企业由于客户欠账过多,资金周转严重不灵。贺东听说南方有人出售假币,而且假币做得非常好,可以以假乱真,于是于2000年4月指使本企业财务副经理尹燕前往南方某地托关系找人购买了伪造的人民币11万元。同年10月贺东所在的企业欠某银行贷款到期。贺东遂令尹燕在真币中掺入假币5000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被银行发现,并没收了5000元假币。同年12月贺东用假币7万元向某市政府官员行贿,使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承接到该市造价达1000万元的重点桥梁工程。在施工中,贺东为节省造价,偷工减料,以低标号水泥替代高标号水泥,以细钢筋替代粗钢筋。2001年9月,贺东所在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承建的桥梁工程因质量严重不合格倒塌,当场造成,3人死亡、6人重伤。案发后,某市公安局机关迅速将贺东抓获归案。

 问:本案中有关人员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构成什么罪?应如何定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1) 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 贺东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

  (3) 尹燕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

  (4) 贺东、尹燕构成共同犯罪

解析:(1) 贺东作为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主管人员,为了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贿行为是单位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依照《刑法》第393条规定对宏远道桥建设公司处以罚金,同时贺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样道理,贺东作为单位主管人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的行为也是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单位行为。宏远道桥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犯该罪实行单罚制,即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中贺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处罚。

  (2) 贺东故意指使尹燕购买假币,数量巨大,构成购买假币罪的共同犯罪,且贺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贺东又故意指使尹燕使用假币向银行归还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使用假币行贿的行为系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构成单位行贿罪。

  (3) 尹燕受贺东指使故意购买、使用假币,数量较大,符合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二罪且为共同犯罪,尹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4) 贺东、尹燕共同购买、使用假币虽然也是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但因刑法没有规定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的单位犯罪,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而构成自然人共同犯罪。

15.李某,美籍华人。1999年7月2日,李某到北京游玩,住某区一宾馆。7月3日,李某因酗酒与宾馆服务员张某发生争执,将张某打成重伤,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该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李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故决定将其逮捕,后经审查起诉,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将案件退回该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请问:在本案中,该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本案中,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下列做法是错误的。

  (1)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对李某执行逮捕的条件不充分;(3)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法院对案件开庭前的审查只是程序上的审查,本案是否证据不足,应开庭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5)不予立案应用裁定;(6)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并要求后者进行补充侦查。

解析:

赵梦与李云系兄弟。其父去世时,曾经留下一匹受孕的母牛。因,其无法分割,二人约定共同共有,后母牛产下一匹小牛;其时,赵梦家中正好缺少劳力,趁机提出欲分得母牛。李云认为,牛驹至少要等饲养一两年之后才能派上用场,因此,如此分割明显不公。赵梦在其要求被拒绝以后,从此不再照管这两匹牛,饲养它们的任务完全由李云承担。

  一年多以后,由于李云悉心照顾,小牛已可以使用。而母牛易受惊扰,脾性十分暴烈。李云决定卖掉母牛,留下小牛。随后,李云将母牛卖予刘军,但未告知该牛脾性暴烈。某日,正在使用该牛时,母牛受惊逃走,闯入王菊的树苗养育场中,破坏了100余棵树苗,母牛被王菊扣留。王菊向随后赶来的刘军要求赔偿。正好赵梦路过此地,赵梦认出了母牛,说明自己是母牛的共有人之一,并要求牵回,刘军不同意。刘军认为:如赵梦欲牵回母牛,应返还其当初付出的价款。刘军还向王菊提出;既然赵梦是所有人,王菊不应向自己主张赔偿,而应向赵梦主张。赵梦认为:自己并未收受出卖价金,当然无返还责任,更不应承担对王菊的赔偿责任。三人就此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20.赵梦是否有权牵回母牛?为什么?

无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规定,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如受让人为善意,支付了对价,且标的物已交付,则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解析:本题难度不大,各个问题的考查目的也很明确,各种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分析本题的思路为:赵梦与李云对母牛为共同共有关系,后李云擅自将母牛卖与刘军,刘军系善意受让人,在刘军饲养母牛期间,发生了饲养动物特别侵权责任。现在发生的纠纷主要是:李云与刘军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刘军能否解除合同?赵梦能否主张母牛所有权?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1)、(2)《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李云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因刘军为有偿、善意取得,故刘军取得母牛所有权,赵梦无权牵回母牛,而只能请求李云赔偿损失。

21.王菊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由刘军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失的,由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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