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51
分析题
案情: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陈某认领马。
问题:
3.如果在陈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陈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陈某是否应对马的脱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什么?
陈某已经尽到了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解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负有的义务有: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应当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在客观上应按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管理人还有通知、报告、结算等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的赔偿义务通常只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管珲人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对于马的脱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如果陈某拣到马后故意隐蔽信息,意在占有,与郭某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他人受损失;取得之利益与所受之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陈某拣到马故意隐瞒信息,意在占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使他人受损并取得利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5.在第3题的情况下,如郭某来要马,陈某不给,则陈某与郭某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关系。
解析:不当得利成立以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取得人负有返还利益之债务,但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因利益取得人的善意恶意而不同。
善意利益取得人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负返还所有利益的义务。
如果受益人拒不返还应当返还的利益,就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就成立了侵权行为。
6.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赵某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已经支伺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马的所有权。
原物(只限于动产)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为无权转让原物的占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本着既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确定民事流转的原则,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第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例如是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占有人遗失的、被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这里有一个例外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擅自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本题中,应当是转让人的占有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但是转让行为发生在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善意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此物,那么善意第三人应当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解析:
7.如果陈某卖马时向赵某说明马是拣到的,但赵某仍支付相当价款,郭某能否向赵某要求取回马?为什么?
由于赵某主观上并非善意,因而不能取得对马的所有权,因此郭某享有对马的物上请求权。
解析:如果陈某在出卖时表明该物品不是其所有,其无权出卖,那么赵某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了,那么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赵某也就不能依此取得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人郭某就有权向赵某请求返还原物
案情:甲商场同乙抽油烟机厂签订了购买300台抽油烟机的合同,价款为15万元,约定价款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偿清,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主债务所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甲商场在销售该抽油烟机的过程中,发现该抽油烟机质量有问题,造成抽油烟机滞销,严重影响了甲商场收回投资。至1998年12月31日,甲商场仍没有清偿欠抽油烟机厂的15万元债务。数日后,抽油烟机厂致函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甲商场欠其15万元的主债务。丙公司则以甲商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是由抽油烟机厂的产品不合格引起的为由,要求先行解决主合同的纠纷。后经查明:在甲商场与乙抽油烟机厂的购销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如果因抽油烟机的质量问题影响甲商场的销售,甲商场可以要求抽油烟机厂予以退货,并相应扣留货款。但此时,甲商场明确放弃此项权利。乙抽油烟机厂便以甲商场已放弃此项权利为由,要求丙公司履行主债务。
问题:
8.乙抽抽烟机厂向丙公司提出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乙抽油烟机厂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甲商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而且乙抽油烟机厂只是要求丙公司履行其担保的主债务,而主债务即属丙公司的保证范围。因此,乙抽油烟机厂的请求有法律上的根据。
解析:《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题正是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形。
9.丙公司提出的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因为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甲商场依照合同约定享有以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销售而要求退货并减少主债务的抗辩权,虽然甲公司放弃抗辩权,但丙公司依法仍然有权进行抗辩。
解析:《担保法》第20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10.本案应如何解决?
在本案的处理上,应首先根据质量不合格的抽油烟机的数量和价值总额,从主债务中加以扣除;然后,由作为保证人的丙公司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余下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甲商场追偿。
解析:《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林某系一孤儿,15岁,父母遗有一栋房屋,叔叔郭某系其监护人。后来因姑妈在国外,带林某移民到新西兰,并在新西兰已经办好了加入新西兰国籍的手续。林某临走之前,郭某考虑到林某不再回来,遂决定将林某所有的房屋出售,价款供林某在国外读书之用。郭某以十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周某。事后,房客贾某提出,他一直是该房的租赁人,因此对该房有优先购买权,要求郭某解除与周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重新出让给自己。郭某拒绝了贾某的要求,为此,贾某以郭某为被告,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1.本案是否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为什么?
本案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因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林某现在取得新西兰国籍,而不再是中国人,因此属于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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