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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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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98

分析题

案情:甲在2007年5月8日死亡,留下房屋一栋、汽车一辆、现金若干元。甲的父母和妻子均已过世,有三个儿子乙、丙、丁。甲死亡后,乙、丙、丁为甲办理完丧事,分割了甲的遗产。三人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乙所有,汽车归丙所有,而现金则归丁所有。协议签订后,乙即搬进了房屋居住,丙也将汽车开回自己家,丁则将现金拿回自己家中。但是,丙与丁一直没有办理房屋和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现在乙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其所继承的房屋转让给王某。丙也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其所继承的汽车转让给李某,并将汽车交给了李某,在办理登记前,丙又将汽车卖给了张某并给张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经查张某在买车时不知道丙已经将汽车卖给了李某。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乙、丙、丁达成分割协议之前,房屋、汽车和现金所有权的归属如何?

共同共有。

解析:

2.乙和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解析:

3.王某若要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为什么?

乙办理登记,再将房屋过户登记到王某名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解析:

4.丙和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李某是否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有效。取得所有权。

解析:

5.张某是否能够取得汽车所有权?为什么?

不能。汽车已经归李某所有,且汽车未交付给张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解析:

案情:2003年5月,张三以个人财产出资申请了营业执照,起字号为“光明小店”,业主为张三,赚钱用来供养儿子上大学。在经营期间,张三先后在四海贸易公司所属的综合商店采购商品多次,其中欠综合商店货款达7500元,借据上的还款日期是2003年6月30日前。此外,张三还从其高中同学李云处联系货源,又欠了李云货款11000元。2003年12月,光明小店终于因经营不善而停业。李云得知张三的妻子即将继承其母的一笔价值10万元的遗产,张三的小舅子有一笔2万元的借款已经到期,要还给张三,因此王提出张三所欠自己的11000元货款要从这两笔财产中扣除。张三称自己经营的小店没有与家庭财产放在一起;至于其小舅子的欠款,此前早已经将之免除了,因此只能以小店的商品折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6.李云能否要求代位行使张三妻子的继承权?为什么?

不能。该权利为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

解析:

7.李云能否代位行使张三对其小舅子的债权?为什么?

不能。该债权已经被免除,债务人张三并非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是积极地放弃了权利。只能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

解析:

8.李云如果对张三的小舅子主张权利,其应当主张多少?

费用的范围内提出请求。

解析:

9.经审理查明,对综合商店的欠款中,有三千元购买的是五金制品,并不属于综合商店“专门经营日用百货品”的营业范围。现张三以此为由主张该部分的债权无效,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不能。因为单纯的超越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解析:

案情:2006年9月19日,小学生张某(11岁)、王某(10岁)、李某(10岁)在回家途中,看见在对面河边洗衣服的同班同学林某(10岁),张某即提议三人用石子砸林某洗的衣服。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子砸向林某。林某见有石子砸来,躲闪不及,被一颗石子砸中右眼。随后,林某被亲属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眼球裂伤,视力为“0”。林某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050元。事后,林某的父母为林某受伤赔偿一事,多次与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进行交涉,均遭拒绝。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均否认是自己的孩子打伤了林某。林某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营养费共计5005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各项费用的单据,但无法证明具体是谁砸中了林某;被告则均否认自己砸中了林某。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损害事实确有依据,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的行为虽然与原告所受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一审原告、被告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问题:

10.原告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不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

11.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请说明相关理由。

一审判决错误地分配了举证责任,本案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应当由被告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了起诉请求,是错误的。

解析:

12.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

二审应将林某、张某、王某、李某都确定为上诉人。

解析:

13.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二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审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径行判决、裁定只能适用于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直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此应当依法改判。

解析:

案情:甲公司是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0日,由于董事会长期不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通过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经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做出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张某是公司的总经理,因给孩子治病需要筹备大量资金,公司鉴于张某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决定对张某提供借款,张某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为该借款提供质押。由于张某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公司自成立以来连续赢利,但为了公司的扩大经营,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王某和赵某强烈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否则要求公司收购他们的股权。

甲公司因经营所需,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货款金额为10万元,双方约定以汇票进行结算。于是,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为收款人,丰联公司为付款人,出票后两个月付款的汇票。经查,丰联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拿到票据后,将票据背书给了丙,丙又将票据背书给了丁,并且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丁取得票据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丰联公司提示承兑,丰联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了“收货后,同意承兑”。经查,票据上还有钱某作为保证人,但是仅有“保证”的字样、钱某的签章与住所,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2006年1月9日,因甲公司的一项重大投资判断失误,造成公司严重亏损,现有资产已经不能足以偿还全部债权,其最大的债权人某市工商银行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经查,甲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05年1月2日,共欠银行2300万的贷款,甲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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