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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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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23

分析题

案情:1999年5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黄桃。合同规定:A公司在 1999年6月前向B公司交付30吨黄桃,每吨价格2000元;B公司则应于1999年5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黄桃后10日内付清。1999年5月5日,B公司付款3万元给A公司,1999年6月15日A公司将黄桃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黄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函A公司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认。1999年7月因市场上黄桃需求量不大,而黄桃又不宜长时间保存,B公司就将黄桃进行了降价处理。1999年9月20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剩余3万元货款,B公司说黄桃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不同意,双方当时各执己见,协商没有结果。后来因为A公司管理层变更,一直未再向B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2001年,A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存在此笔款项,于是于2001年7月5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清偿剩余3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问题:

1.本案最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被告B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理由进行抗辩,能否成立?

本案例中最后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1999年9月20日A公司曾派人到B公司要求偿还价款,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之后在起诉前,A公司未再向B公司提出要求,所以本案中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9月20日计算。根据对第1问的回答,本案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A公司在2001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B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解析:

2.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

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使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解析:

3.假设A公司2001年7月5日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2年7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A公司要回钱,可以吗?

B公司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A公司的价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经过只是使得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权利人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时效而消失。故B公司主动履行债务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价款。

解析:

案情: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奥迪牌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押向 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受损。在经合伙企业同意后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如果该合伙企业此前和X公司签订一份总价款8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合伙企业供货代办托运,由X公司支付运费。之后合伙企业与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运费1万元。运输公司在运送货物途中丢失两件货物,X公司因此拒付运费。

  如果该合伙企业和X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约定,定金2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同订立后,X公司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合伙企业没有履行合同,X公司损失2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4.假设该车价值30万元,质押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均要优先以该车受偿,应如何处理?

《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由此可见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而该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解析:

5.假设该合伙企业把其持有的一份提单质押给M公司,M公司又把该提单质押给H公司,上述两次质押均订有质押合同。现质押权人M、转质押权人H均要求以提单项下的货物优先受偿,应如何处理?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提单依法可以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101条规定: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由此,提单质权人不得转质。

  综上,M公司依法享有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M公司将提单转质给H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因而H公司不能享有质权,因而也不能优先受偿。

解析:

6.被撞伤的L住院费1万元,有无优先受偿权?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业1万元货款未付,则合伙企业能否主张抵销?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金(住院费)并没有被法律规定为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因而其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债务人合伙企业也不能主张抵销。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依据这样的规定,享有法定抵销权的前提是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而与一般的财产债权不属于同一品质、种类的债权,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

解析:

7.X公司能否拒付全部运费?能否把丢失的货物价值在运费中扣除?

运输公司丢失两件货物,并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也无权拒付全部运费,但根据前引《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此系法定抵销权,因而X公司可以将货物丢失的损失在运费中扣除,剩余部分应当支付给运输公司。

解析:

8.如果X公司拒付运费,运输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下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依此规定,在运输合同情形下,可以有留置权的存在。

解析:

9.X公司支付运费后,应如何追究货物丢失的责任?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合伙企业和x公司关于货物的交付是代办托运,X公司支付运费,虽然运输合同由合伙企业签订,但是对于合伙企业与X公司的买卖合同来说,在合伙企业将货物交承运人后即完成了交付,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与合伙企业无关,X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主张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只能让运输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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