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72
分析题
案情:昆明花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鲜花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鲜花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花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花所得的4%给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车往北京运输鲜花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张某考虑到鲜花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鲜花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已赴泰国,10天后才能回国。于是,张某找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鲜花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花所得的2%作为报酬。
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鲜花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张某考虑到鲜花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价格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 5000元。故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问题:
1.运输公司与张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运输公司与张某之间就出售鲜花形成的合意是次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运输公司是刘某的代理人而非张某的代理人。
解析:
2.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张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因为张某与刘某就运输鲜花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在本案中,张某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张某有权向导致张某食物中毒的饭店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例中,承运人张某虽然对于货物发生的毁损没有过错,但也没有免责事由,因为鲜花不新鲜不是当然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造成的,而是与张某生病导致的耽误有关系。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运输公司而言,则是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造成,因此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应由张某承担,但是张某可以向造成自己食物中毒的饭店进行追偿。
3.假如运输公司取得卖花款后扣留不给,该损失应由谁负担?
刘某可依据其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要求其返还卖花款。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在本案中,刘某不能向张某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代理人在选择次代理人时,仅就第三人的选择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很难说张某在选任第三人时有过错。
解析:
4.如果运输公司在卖鲜花时垫付花市交易费1000元,运输公司应向谁要求支付?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应向被代理人刘某要求支付费用及其利息。
解析:《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运输公司是刘某的受托人而非张某的受托人,故应由刘某支付1000元的交易费用及其利息。
本案例中体现的是复代理制度(转委托)。对于此制度,《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规定,故此,考生应当结合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
案情:严某计划开一家餐厅,并开始着手选址、装修、聘请人手、进行培训等工作。同时向工商局提交了申办营业执照的申请,后有朋友告知还须申请卫生许可证,严某便按照要求,向卫生局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但迟迟没有回复,而与他同期提交申请的张某早已拿到卫生许可证。严某向其询问,方知卫生局已经将卫生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委托给了某卫生防疫站。严某便重新向卫生防疫站提出申请。而工商局在审查严某申请的过程中,发现严某的餐厅坐落在居民楼下,附近居民甚众。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5.设有居民王某、刘某住在严某计划开办的餐厅隔壁,认为其餐厅将会导致噪音、油烟、污染物等,干扰他们的日常生活,请问他们有什么权利,应如何主张?
王某、刘某若认为严某开办餐厅将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可以向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主张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结合本案分析,王某、刘某认为严某的餐厅将会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样工商局颁发给严某营业执照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他们的重大利益,王某、刘某也成为了工商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工商局应当告知他们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而且工商局也应当同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王某、刘某的意见,并且在做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时候参考该意见。
解析:
6.卫生防疫站通过调查,觉得严某拟建的餐厅有卫生不合格之虞,在卫生防疫站正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之前,严某应如何申请救济?
严某可以申请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举行听证;该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制度是一项符合民主、公正、公开要求的制度,它保证公民在可能遭到行政机关做出对其不利决定时,有权通过听证制度进行陈述和申辩。结合本案分析,工商局不拟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与申请人严某关系甚巨,所以在做出这一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申请人严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严某也可以主动要求。
解析:
7.如果卫生防疫站经过调查,正式对严某做出不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决定,严某不服,想提起诉讼,该以谁为被告?理由何在?
严某应该以卫生局作为被告,来提起诉讼。
本案是严某认为卫生防疫站的不予颁发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是受卫生局委托行使相关职权,其行为的后果属于委托机关卫生局,在诉讼中也由卫生局作为被告来参与诉讼法律关系。
解析:
8.如果严某不提起诉讼,想请求复议,该向谁提起?
严某申请复议,应该向所在卫生局所在的人民政府或卫生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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